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394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和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师范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湖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湖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财务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三)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原则。

(四)大额资金逐级审批原则。

二、预算编制流程及审批权限

(一)学校年度预算按“两上两下”流程进行编制,由校党委常委会确定预算控制额度,学校财务处会同相关单位,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方案,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同意,学校财经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教代会审议、党委全委会批准实施。

(二)学校原则上不进行预算调整。因出现重大变化或突发事项确需调整的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调整。调整额度在5‰以内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5‰(含)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学校自筹经费和财政增补资金等未列入预算的资金, 单项在10万元以下的开支,由校长审批决定;单项在10(含)万元以上的开支,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单项在100(含)万元以上的开支,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预算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预算经费的使用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中的各类经费的使用,其具体支出审批权限分类如下:

(一)学校预算机动经费和不可预见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学校机动经费由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超过2万元的还需由校长审批,单笔超过100万元的还需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单笔超过年度预算总额5‰的大额资金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2.学校不可预见经费由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笔超过2万元的还需由校长审批,单笔超过100万元的还需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单笔超过年度预算总额5‰的大额资金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二)二级学院预算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二级学院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和大额经费开支实行党政联席会讨论制。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学院的业务经费、专项经费由学院行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单笔经费开支超过3000(含)元,需由总支(党委)书记共同签批;单笔经费开支超过10000(含)元,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由总支(党委)书记共同签批。

(三)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运行费支出审批权限

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业务运行费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运行经费的责任人,各职能部门运行经费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学校职能部门管理的省级(中央)专项项目经费,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授权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

学校职能部门管理的校级专项项目经费,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学校预算中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及福利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临时工工资支出、省级专项涉及的人员经费支出(劳务费除外),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再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四)维修改造、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支出审批权限

1.省级(中央)专项中开支经费,进行维修改造、采购大宗物资和设备的,审批权限如下:

10万元以内支出,由服务或设备购买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需基建与后管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10(含)万至50万元的支出,由服务或设备购买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基建与后管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基建与后管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签批;

50(含)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服务或设备购买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基建与后管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报分管基建与后管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批和校长签批。

2.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进行维修改造、采购大宗物资和设备的,审批权限如下:

10万元以内支出,需基建与后管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10(含)万至50万元的支出,由基建与后管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报分管基建与后管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签批;

50(含)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基建与后管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报分管基建与后管处或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审批和校长签批。

(五)基本建设、不动产购置审批权限

该类资金中对外支付的设计费、征地费用、审计费用、可研报告费用等的支付按上述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业务费支出审批权限标准审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决算款、监理费等严格按照学校建设项目付款流程执行,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规定提出付款申请,经过监理公司、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学校项目现场代表、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处长等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其他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一)科研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学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和科研处审核监督制,其各项按《湖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如果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设备的,还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实行请款制和会计事务所代账制。

(二)银行账户开设与资金调动的审批权限

1.因不确定性而需要在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调拨资金,由财务处相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批,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2.开立新账户或者变更账户而选择银行,由财务处处务会议讨论和处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或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根据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在银行账户之间调动资金,由财务处业务科室提出申请,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批,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4.学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归还贷款本金,由财务处业务科室提出,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和处长审批,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三)按照会计制度处理业务资金的审批权限

按照会计制度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生源地贷款转退生活费的业务,由财务处业务科室办理,财务处处长审批。

(四)学生退学退费、教材退费和毕业退费的审批权限

1.新生退学退费,学生所在学院副书记审核,教务处教材科、宿管中心、卫生科、学工处、财务处收费科和财务处长审批。老生退费,学生所在学院副书记审核,教务处教材科、宿管中心、学工处、财务处收费科和财务处长审批。

2.教材退费,学生所在学院副书记审核,教务处教材科科长复核,财务处收费科科长审批和财务处长审批。

3.毕业生学杂费结算退费,财务处收费科科长审核,财务处处长审批。

(五)财务借款和借票据的审批权限

财政性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原则上不能借款,借款仅限版面费、会议费、会费等对公转账,借款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支出科科长审核和财务处分管支出科的副处长审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借款,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支出科科长审核和财务处分管支出科的副处长审批。

在项目资金未到账的情况下,需从财务处借发票,由财务处分管支出科的副处长审批。

五、其他规定

(一)主管校领导不在校期间,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其他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长不在校期间,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期间,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二)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不在校期间,可以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三)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合同金额达到大额资金审批范围,但属于分期付款或按进度付款的,在首次付款时,应完成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后期按合同履行付款时,可将首次付款的大额资金审批表复印件作为依据,不再重复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原有关规定自动废止,具体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