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鄂财行一发[2016]17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驻农村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不含因公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零星杂支费。
第三条 因公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含往返驻地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零星杂支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订票费等)按规定凭票据报销。
学校各个课题组成员(只针对学校职工,课题组其他人员只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旅途费用,其他各类补助不参照此办法执行)因科研业务(横向科研业务除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类差旅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国内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国内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国内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部级干部、院士及相应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副高职称、处级人员、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