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直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参观访问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的对象,是指来我校开展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是: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对口对等、简化礼仪、分工负责、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条 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安排国家严令禁止的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接待。中午宴请一律不安排酒水。
第六条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除外宾接待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一般公务接待标准
一、用餐标准
(一)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接待用餐一餐,早餐标准不超过50元/每人,中餐、晚餐标准不超过90元/每人(不含酒水)。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交通接待
(一)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二)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学校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属各单位接待的对象,由接待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三、住宿接待
(一)凡公务来校的宾客,原则上住宿费自理。特殊情况确需学校安排住宿的,接待部门对特殊情况提供书面说明(附其他单据方可报销)。
(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生活用品,房间不摆放鲜花、香烟、酒水饮料、水果等物品。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备案制度。开展公务接待时,接待单位应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以学校名义安排公务接待的,由学校办公室审批。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审批。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报销实行“一事一结”。财务处重点对人均接待标准、单张票据金额、预算控制等方面加强审核和监管。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应提供的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来访公函的,应在办理接待审批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招待费用发票(或结算票据)、《湖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提供住宿说明以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财务处应加强对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接待费用的报销管理;后勤产业集团应当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保障相应接待条件;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