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颁发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一)在评选年度前一学年度以来,未受到学校学业性处理、纪律处分(含处分未解除);
(二)在评选年度前一学年度,经评定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优秀总分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选办法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分配名额,由学院在全院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级学生中组织初评。
第八条 评选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院要按所下达的指标,实行等额评选,不得随意增减;
(二)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召开辅导员、班主任会议统一安排部署;
(三)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评审小组,召开班会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学生;
(四)学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严禁各种不正之风;
(五)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班评审小组审查通过,班级内部公示一天,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在学院公示两个工作日后确定学院入围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院应制定具体评选细则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学院制定的评选细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资金拨付到位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