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2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期限和运用

第四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完成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四)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六)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群体违纪中为首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违纪学年的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取消参加上一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

(二)经济困难资助、学位授予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组织或参与卖淫嫖娼的; 

(五)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参与破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参与非法政治、宗教、迷信活动的;

(五)盗窃、骗取、敲诈、勒索、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七)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或不实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

(八)吸食鸦片、服用摇头丸、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九)参与聚众赌博的;

(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登记卡、就业协议书等证件或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变造、伪造、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印章、成绩单等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评奖、评优、资助、竞赛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酗酒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共道德规范和学生行为准则,损害社会风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猥亵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侵占公私财务,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拾物拒不归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骚扰、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侵害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仍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打架斗殴,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械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防卫过当,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聚众斗殴为首的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课堂教学管理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在学生违纪调查中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调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助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必要时由保卫处协助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笔录、当事人申述事实等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第二十二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四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调查发现,学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依职责归口负责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负责本专科生日常管理中的违纪处分,教务处负责本专科生教学管理和学术不端相关违纪处分,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中的违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报归口学生管理部门,由归口学生管理部门召开处分论证会议,提出拟处分意见,并向学生下达拟处分通知书。学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由学生管理部门代表为主持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以及违纪事件调查人员参加的处分论证会。处分论证会议程序应包括:

    (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依据,客观地提出拟给予的处分种类和期限; 

(二)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如实回答提问; 

(三)会议主持人认定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复核时,可宣布论证会休会,由相关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后择日复会; 

(四)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完毕后应退场,由论证会议进行合议,形成处分意见;

(五)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应监督和见证论证会的程序公正,并由专门人员做好详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拟给予学生处分的,在下达拟处分通知书的同时,应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学生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应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的听证会,不再沿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论证会程序;听证会由学校组织召开,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一)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或归口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三十条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以书面形式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听证由学校指派与违纪事件无关的人员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 

(一)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包括学校指派的代表、处分论证会议参加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四)拟被处分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学校决定主持人是否回避。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议程序应包括: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四)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取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的最后陈述,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六)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归口学生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章 处分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由归口学生管理部门提交学校发文执行,并向学生本人送达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下达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违纪事件发生后学校所做的相关工作;

(四)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以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应附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相关部门教师和同学代表各1人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公告送达应在相关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处分期满可予以解除。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再次违纪处分期限期满后,表现良好的,所受处分可一并解除。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申请,由所在学院报原处分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下达解除处分决定书,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报学校批准退学后,可不再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其获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载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的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被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复查。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正式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