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1000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教学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水平,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的规定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不违反第七条规定者;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章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已解除处分者除外);

    3.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4.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本专业规定要求者;

    5.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门数超过学院该专业规定门数者;

    6.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章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的学位授予属学位破格授予范畴,其学位授予条件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满三年,提前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以上,无违纪行为,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并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提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处分未解除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受处分后表现突出,无任何违纪处分;因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毕业前 1 个月内提出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在专业学生中占前 10%者;

    2.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可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含两篇)者;

    3.获得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市级(不含校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包括:市级(不含校级)及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个人前三名等;

    4.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者获得国外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5.在校期间以第一申请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或发明授权专利;

    6.毕业当年经国家招考,被录用为选调生、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录用教师计划、西部计划(以录用通知书为准)等;应征入伍(以入伍通知为准)符合相关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