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明确管理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做好进一步压缩一般性支出工作的通知》和《湖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项目(后文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年初预算中编列的财政拨款项目,包括: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项目、省级经费补助项目,年中追加的“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高等教育事业综合奖补资金”、“双一流”建设、“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等省级财政项目。
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项目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突出绩效等原则,确保各类项目资金执行到位、实现目标并达到预期绩效。
第四条 各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与绩效完成情况负责。
第五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内容
项目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项目预算收入和项目预算支出两方面。
一、项目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省级经费补助)
二、项目预算支出为各项目具体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列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
第六条 项目预算收入的编制方法
财政拨款收入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控制数编列。
第七条 项目预算支出的编制方法
一、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项目实施方向和建设重点,准确测算各项支出标准;在项目预算控制数下达后,迅速分解到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参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表》,按照规定的支出用途和经济分类编制细化编制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数据。
二、项目申请依据主要为国家和省厅相关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通知,并摘取其中精髓做简要说明;项目主要内容为本项目的主要实施方向和建设重点等相关内容,突出项目建设特色。
三、项目支出明细测算要数字具体、有据可依、标准明确、测算有序。项目活动可以是具体的子项目名称;活动内容表述为具体的事项,如出差调研、科研设备购买、专用耗材采买等,具体而且不繁杂;支出经济分类要根据具体的活动内容,严格参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表》填写到最末级,经济科目的名称不得变更,同一项目活动中同一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列的支出只能有一项(同一项目活动中同一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列的支出有多项的要进行整合);测算依据及说明主要为每项支出的具体组成,要具体到人次/篇数/本数/页数等相关单位,标准参照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政府采购单价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支出标准、覆盖范围、具体比例要符合相关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办法。
四、凡是涉及到新增资产和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具体填写项目采购明细,涉及设备采购的要具体到每台设备。项目支出里面所有涉及到新增资产和政府采购的,在报送财务处项目申报文本之前,要与国资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心对接完成审核,报送财务处之后不得再行修改。如未与国资处、招投标中心确认的,项目预算下达后执行无法执行的,由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印刷费、办公费等一般性预算支出。差旅费预算一般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0%,劳务费预算一般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0%,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0%。各项支出编报比例根据省厅每年工作要求视情况调整。
第九条 除奖助学金、辅导员奖励、人才引进等按政策规定可以安排人员经费支出的以外,所有项目不得编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条 “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高等教育事业综合奖补资金”项目、“双一流”建设专项三个项目经费中不得编列办公费、印刷费、奖助学金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经费中不得编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新增资产的购买应加强审核和管理,所有设备等资产应全部纳入审核管理。项目预算中不得配置日常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得超标准配备其它办公设备等资产;严格认定无形资产,不得虚增资产。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及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和管理,严格执行“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政策规定,不得以拆分金额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及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预算在省财政下达我校后,财务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处室制定经费支出计划,报学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后,财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下达各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经审定批准的财务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和项目收支预算平衡。
第十六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预算在当年执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时,学校需通过相关流程报送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调整预算。上级部门后期核定需要压减的支出由财务处报校领导后按要求直接调整,并将调整后的项目预算通知各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项目执行进度和执行情况的追踪,确保项目预算保质保量完成,所有涉及到新增资产、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要在10月31日之前完成政采、招标、采购、验收和报销等工作。涉及政府采购资金由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在10月31日前未执行完毕的,招投标中心不再进行招投标,将未招标完成的结余资金报财务处,项目归口单位需向财务处提交未执行经费的书面报告,财务处报校领导审议后,重新进行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具体结转按照省财政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当年未能完成项目资金执行的,原则上不再将结转资金分配给原单位继续使用,由财务处报学校领导统筹使用。结转经费涉及新增资产资金预算下达国有资产管理处,涉及维修资金预算下达后勤产业集团,其他资金由财务处报校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财务处组织实施,并将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纳入预算执行情况范畴进行通报。在项目完成或年度终了时,财务处根据省厅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整体安排,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财务处绩效评价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项目经费具体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填报相关执行情况、提供支撑材料,汇总整合相关资料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具体执行单位(人)应对报告的相关数据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行“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问责效为先”的绩效管理原则,推动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评价方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单位,削减相应年度预算经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当年未能执行完毕,导致省财政厅扣减学校下年度预算拨款的,学校同金额扣减对应部门预算经费;“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高等教育事业综合奖补资金”项目、“双一流”建设专项当年未执行完毕的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相关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新增资产预算的执行,确保预算执行流程畅通,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到位。因受资产购买流程、政府采购流程的影响,导致项目经费当年执行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管理单位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