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国际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0-10-19作者:浏览次数:4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留学生营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和谐的宿舍环境,保护学校和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府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湖北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留学生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各项规定,在校住宿的留学生住宿时间不得超过学习时间和签证(居留证)有效期时间。居留期满且未办理签证延长的,将按照到期时间做自动退房处理。

第三条  湖北师范大学留学生宿舍所有权属于湖北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入住房间安排及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物业服务;保卫处负责留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入住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湖北师范大学以及留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入住留学生必须承认并遵守本规定,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工作。

第二章  住宿安排

第五条  入住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一卡通,持本人护照原件(签证在有效期内)到国际教育学院登记注册,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住宿费;留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房源选择房间,服从学校和学院的安排;领取宿舍钥匙、宿舍楼出入门卡;留学生退宿离校时,还钥匙和门卡;

(二)留学生入住时,须仔细阅读《宿舍物品价格清单》,认真核对房间内的家具和物品,如有缺损,须及时通知宿舍管理员;办理退宿时,管理员将以此为据清点家具物品,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

(三)留学生二人住一间房;凡属自然空缺者,自空缺之日起一周内与他人并房;如逾期不并,则由宿舍管理人员安排并房;拒绝安排者,按单间收费;

(四)特殊原因要求一人住一间者,须在寝室管理员处登记,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如条件允许,留学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一次交清本学期单间费用后方可调房;

(五)如申请退单间,应自找同屋(留学生单独居住者),经批准后退房;自合并之日起,停止收单间房费。对于学业未满的学生,寒暑假期间费用标准不变;

(六)留学生入住宿舍后,不得自行更换家具,不得损坏、拆卸房间内和宿舍楼的设施;

(七)留学生须认真保管钥匙和门卡,不得私自配备、外借他人,如有丢失,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登记;如将房间钥匙锁在房内,与宿舍管理人员取得联系;

(八)留学生假期回国、留校或留校期间外出旅行,须到国际教育学院登记;

第六条  调整

(一)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须后入住指定房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入住后原则上不予调换房间,有特殊情况者需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批准,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二)凡属自然空缺的床位,国际教育学院将提前发布调房通知并征求留学生自愿组合,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公寓调整;每名留学生在校期间仅有1次申请换房的机会;

(三)如因学校用房等原因需要调整宿舍时,留学生需要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完毕;

第七条  退宿

(一)留学生学习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宿舍;留学生退宿时交还钥匙、门卡;宿舍管理员检查房间物品,如有损坏,须赔偿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提前退宿。留学生本人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并在24小时内搬离公寓;

(三)毕业生退宿,须按规定时间办理,在学业结束后一周内搬离公寓;

(四)退宿后,留学生须在一周内将私人物品搬离公寓,否则将被视为无主物品,学校有权处理。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纪律管理

(一)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若有违犯,严肃处理。

(二)留学生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校规定的活动,所住宿舍不能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三)留学生须按指定的房间入住,不得私自调换,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留学生务于23:00前回到宿舍,不得夜不归宿;原则上锁闭楼门后留学生不得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须到值班室登记。晚归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纪律,保持舍区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如酗酒、斗殴、赌博、大声喧哗、跳舞、高声播放音乐等;如有违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留学生公寓禁止外来人员随意出入,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寝室借住者,应经宿舍管理人员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学生私自留宿他人,一经发现,给与相应纪律处分;

(七)留学生应妥善保管房间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配备,如有违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故意损坏宿舍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九)严禁在宿舍赌博、酗酒;在寝室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相应处分;

(十)严禁在宿舍传播,收听,观看淫秽、暴恐、反动等违禁音视频及其他宣传物品,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严禁在宿舍楼内带入或饲养宠物,一经发现,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十二)严禁在宿舍及公共区域从事贩卖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活动,一经发现,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相应纪律处;

(十三)严禁在宿舍楼走道等场所进行体育运动,如:打球、踢球、跳绳、溜旱冰等;

(十四)留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进行的安全、纪律、卫生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形式干扰、阻挠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安全管理

(一)入住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

(二)留学生宿舍实行值班制;宿舍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来客验证及登记、大宗物资及贵重物品进出登记等工作;

(三)入住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宿舍值班人员,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寓值班人员;

(四)不得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不得在宿舍内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严禁将易燃易爆(如汽油、鞭炮等)、有毒有害物品(如非医用麻醉品、致命药物等)和易伤人的器件带入和存放宿舍内;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如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五)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不得破坏通信线路、擅自安装通信设备或私接计算机局域网;严禁私拆宿舍水表,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电厨具须在指定的公共厨房使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违禁电器及使用酒精炉、煤炉等各类明火、燃气炉具,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分;因使用违禁物品或者违章用火、用电导致安全事故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严禁以存放自行车、电动车、堆放杂物等形式占用、堵塞楼栋消防通道,严禁破坏消防设施,如有违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九)入住学生应注意防盗;不得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贵重设备、物品须在宿舍存放时,应妥善保管,损失自负;放假离校期间,应切断宿舍电源,打扫干净卫生,锁好门窗,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十)留学生参与留学生宿舍管理,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及老师反映有关问题,就留学生宿舍管理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卫生管理

  1. 留学生宿舍公共区域卫生(包括走廊、楼梯、宿舍楼周围责任区等)由卫生管理员负责。学生应尊重卫生管理员的劳动,维护公共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2. 入住学生负责所在宿舍、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卫生清理;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按楼层值日,全体留学生须按时打扫并保持卫生;学生宿舍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宿舍内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被套、床单、枕巾、窗帘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和通风,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3. 严禁向窗外、宿舍楼周围随意抛洒垃圾、旧衣物等,一经发现,给予相应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 严禁在宿舍走廊墙壁处随意涂划、张贴广告;每个房间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大扫除,包括个人床面、地面整理、衣物及杂物整理。

    第十一条  公物管理

    学生应当爱护公物和公寓物品;公寓内家具(床、床垫、椅子、书桌、书架、衣柜等)由学校统一配;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在搬离或调离公寓时,应退还所用家具,如有损坏或遗失,须照价赔偿;公寓内公用家具及门窗玻璃等,入住学生自己负责验收管理,公寓内学生有共同保管和维护的责任,如损坏后无法查找当事人,由该寝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十二条  水电管理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水电管理规定。

  5. 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做到人走水关、人走灯灭、人走电断,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6. 学校按学期核定水电基数到学生个人,在基数以内免费使用,超过部分由学生自行缴纳;后勤管理部门按物价部门规定核定基数和缴费情况供水、供电;

    寝室全天供电,每周五晚上24:00至次日1:00公寓空调断电检修;

    用电器、自来水管、热水系统等设施出现故障请及时到宿舍管理员处报修。

    第十三条  会客管理

    (一)来访人员,一律出示可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或护照),验证并在公寓管理员处逐项认真填写会客单,方可会客;无任何证件或拒出示证件者,不予会客;

    (二)探访完毕,来访人员应在会客单上签字并注明离开时间;来访人员不得在公寓留宿,确因需要留宿者,必须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相关手续;

    会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17:00—23:00

    星期六、星期日9:00—22:30

    (三)来访人员在22:00之前必须离开公寓;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请来访人员离开公寓;如拒不离开,通知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  文化创建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是评优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按学年度开展“文明寝室”评选表彰活动,以营造积、健康、向上、和谐、有序的公寓文化氛围,各寝室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住宿留学生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方式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入住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2次及以上书面警告的,可以给与通报批评;受到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可以取消住宿资格。入住学生违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留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一)一周内晚归2次及以上的;

    (二)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三)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吐痰、饲养宠物、在公共区域存放个人物品等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宿舍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四)宿舍内过于脏乱,有明显异味,检查不合格者;

    (五)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七)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租赁、销售等营销活动的;

    第十八条 留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违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一)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登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备、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三)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和宣传品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六)违反会客管理制度,未经许可,在宿舍内留宿他人的;

    第十九条 入住学生在宿舍内有如下违规行为,可以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

    (一)入住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

    (三)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品及违禁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用电,或其它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的;

    (五)有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以及其它导致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行为的;

    (六)恶意或屡次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管理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

    (七)拒不缴纳住宿费的;

    (八)其它经国际教育学院和学校确认为严重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住宿留学生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将对当事人送交书面通知,无法送交的,在宿舍内进行书面公告。当事人须在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后三日内搬离公寓。当事人拒不搬离的,学校有权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因实际需要,经后勤服务中心和国际学院批准入住来华留学生公寓的其他人员,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以中文文本为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