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岗位编制设置方案(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0-10-21作者:浏览次数:1419

为适应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岗位人员编制设置,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和省人社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参考《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依岗定编;

(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

(三)支持重点,统筹兼顾;

(四)规划实施,稳妥推进;

(五)学校管理,院聘处聘。

二、岗位类别

根据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性质不同,学校岗位分为教师(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4类。

(一)教师岗位

1.教师岗位指专职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履行高校教师职责且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含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

2.教师岗位可具体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及社会服务与应用推广型等4种类型岗位。

(二)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包括校、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专职为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从事相应专业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统计、工程、卫生、幼教等专业技术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鼓励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编制控制数

参考《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编制改革试点方案》中省属高校的总量控制标准,我校各类人员编制控制数按以下标准核定:教师控制数按18:1的生师比确定,教师控制数不低于控制总量的60%,非教师专技控制数不超过控制总量的18%,管理人员控制数不超过总量的18%,工勤人员控制数不超过总量的4%。

学校各类人员岗位编制控制总量(∑N):

∑N=

(N0/18)

0.6

其中,N0为校折合学生数,下同。

(一)教师岗位编制

全校教师岗位编制数(N1):N1≥(N0/18)

教学单位教师岗位编制,在全校教师岗位编制总量内统筹分配,主要依据生师比、专业数量、课程数量、教学科研平台数量等,承担学校重点建设发展项目的,给予重点倾斜。教学单位教师岗位编制必须空出5%,作为预留,用于特殊人才引进。具体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非教学单位一般不设置教师岗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该教师岗位必须且只能计入专业对口教学单位教师岗位编制总量。

(二)管理岗位编制

学校管理岗位编制总量(N2)计算如下:

N2≤0.18*∑N

管理岗位的三级、四级管理岗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设置。管理五、六级岗位编制数由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设置。管理七级及以下岗位编制,机关管理服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设置。

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各学院的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以及牵头承担工程、省级以上平台或公共课等因素确定,教学科研单位管理岗编制数=X+Y+Z。

1.按教职工人数设置

2.按学生数核定

3.调节系数Z

教职工人数

编制数X

学生数

编制数Y

70人以下

1

1200以下

1

博士点立项建设牵头学院、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所在学院、牵头负责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学院,Z增加1。

70人及以上

2

1200人以上

2

备注:

1.学生数折算数:本科生1,硕士研究生1.5

2.教育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等承担公共课任务的,适当增加编制数。

3.教师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承担对外职能的学院,以及先进材料研究院据实确定编制数。

4.教学科研单位管理岗人员主要包括党政综合事务、教学科研管理、研究生学科管理等。每个学院的总管理岗编制数为3-5个(不含总支书记,总支副书记定为辅导员岗位)。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编制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总量(N3)计算如下:

N3≤0.18*∑N

(四)工勤技能岗位

按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方向,学校通过自然减员、转岗分流等方式逐渐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编制,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编制的管理

(一)学校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与岗位聘用有机结合的编制管理制度,因事设岗,以岗定编,按岗聘用。各二级单位要强化编制意识,严格执行核定编制总数。

(二)未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教师岗编制。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政策性安置人员的编制从学校掌握的剩余编制中下达,由学校根据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三)实行校管院(处)聘制度。凡是考核不合格,院(处)可将其退到人事处,人事处只发基本工资前两项,待重新上岗后,再按所聘岗位计发薪酬。

(四)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类型、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学校特设岗位须报经湖北省人社厅核准,在完成岗位任务或结束管理期后,按照规定程序核销。

(五)严格控制合同用工数量,经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其他合同聘用人员、计划内在职进修人员、劳务派遣的合同用工等均占所在单位岗位人员编制。凡经学校批准确认的长期病休、离岗退养(内退)等挂靠人员,不占该单位的岗位编制。

(六)人员编制每两年核定一次。根据《湖北师范大学“十三五”发展规划》,学校2020年编制控制总数为1677个,教师岗位编制1006个,非教师专技岗位编制302个,管理岗位编制302个,工勤技能岗位编制67个。对目前部分超员的单位设置过渡编制,人员退、减后不增加。具体编制情况见附件1。

五、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编制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若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机构编制进行调整或有新的强制性规定,按上级要求执行。

本方案由学校“三定”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部门岗位编制一览表

2.湖北师范大学管理服务部门岗位编制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