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严明学术纪律,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坚守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湖北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教职员工、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册学生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三条 我校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中国科协颁布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严谨治学,诚信自律,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1.学术引文规范。在研究成果中,应合理使用引文。凡引用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如实说明;所引用或转引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2.成果署名规范。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其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应依据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确定成果署名的先后,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负责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规范。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及实验等直接辅助人员;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本人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4.学术评价规范。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以成果自身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作不符实际的评价,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评价人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5.学术批评规范。倡导学术批评,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压制或报复批评者。
6.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四条 我校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述学术失范行为: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数据、结论或文献等。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采用或转引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时不注明引用出处;研究成果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4.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许可,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姓名等。
5.重复发表。故意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变相重复发表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如有约定需再次发表,必须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6.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7.学术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8.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失范行为。
第三章 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和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受理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学术失范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举报。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可直接向校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委员会或被举报人所在学科所属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在受理过程中,有责任为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保密,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各项权益。
对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的学术失范行为,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为维护学校声誉,应主动和相关媒体联系,积极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七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应立即通知被举报人所在学科所属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接到通知或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正式调查。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上报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八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开展正式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学科所属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组长由该学院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单位负责人)担任,调查组应至少包括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成员各1人。调查组须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九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 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情节严重者,处理决定在全校通报,并归入本人学术档案;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的情况,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和媒体发表评论。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科研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回避;如未按要求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1.是失范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次失范行为有利害关系;
3.与本次失范行为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对失范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回避,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次失范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失范行为的范畴。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学术失范行为者,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与行为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散布不实言论、信息;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举报属于上述情形的,参照本规范第十一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对有学术失范行为者,学校将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处分。
2.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教职员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停招研究生;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课题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取消或追回相关成果奖励;撤销通过该学术失范行为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
3.对有学术失范行为的在册学生,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撤销通过该学术失范行为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等。
4.对有学术失范行为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