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留学生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0-10-26作者:浏览次数:4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建设,提高留学生安全文明管理水平,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师范大学全体留学生。凡拥有电动自行车的留学生,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编号管理,留学生必须凭编号使用电动自行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编号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仅限于校园使用,符合条件年满16岁的留学生通过湖北师范大学留学生安全文明驾驶电动自行车考试并购买保险后,方可申请电动自行车编号

第五条 留学生申请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编号时,以下相关材料:

1.车主本人护照复印件;

2.学生卡复印件

3.保险合同号;

4.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电动自行车购买发票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不定期对持编号人员资格进行审验,取消不符合条件的持编号人员资格,逾期15日未办理审验、续用手续的,所持编号无效

第七条  编号损坏或丢失的,应按第条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八条  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均需粘贴国际教育学院电动自行车编号。未持电动自行车编号的人员,不允许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需要时,所有电动自行车必须配合接受国际教育学院的询查和管理。国际教育学院有权对所有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使用可疑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使用

1.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黄石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十一  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时速不得超过15km/h;在校内教学区骑车禁止鸣笛,禁止使用外置喇叭播放音乐;不得私自改装或增加动力装置;骑行时须戴好安全头盔;除驾驶员外,一辆电动自行车至多搭乘一名乘客。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统一停放在留学生公寓22栋后电动自行车车库内,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车库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十四条  未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宿舍楼等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  

第十七条  车主应在指定地点充电,严禁将车辆或电池带到楼宇内、室内充电,严禁私拉电源充电,严禁使用多用插座同时给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要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设施设备,保障充电安全。

第十八条  车主离开车库时,须锁好车库大门,车库钥匙不得外借和私自配备。 

第十九条  爱护车库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将对申报编号等事项严格把关,凡有不符合条件申报编号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国际教育学院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取消电动车使用编号、移交公安机关或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1.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为自己或他人办理电动编号的;

2.伪造或变造国际教育学院电动自行车编号的

3.转借电动车给他人使用的

第二十  车主在使用、停放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具有以下情形的,第一次将禁止使用电动车1个月,第二次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编号、姓名并禁用电动车2个月,第三次将取消使用人所持有的编号,在校期间禁止使用电动车

1.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消防通道堵塞等违规行为;

2.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开启报警器,形成严重噪音扰民的

3.因充电不当引发火灾事故的,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赔偿损失,同时结合消防部门鉴定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4.超速行驶电动车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除赔偿事故经济损失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在1000人民币以内的,禁用电动车1月;经济损失在1000-3000人民币的,禁用电动车2个月;经济损失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禁止在湖北师范大学学习期间使用电动车。

     

第二十  国际教育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五  本办法以中文文本为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湖北师范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