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新增资产配置的管理,优化资产结构,控制运行成本,确保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2号)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的相关政策法规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新增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捐赠等方式添置资产的行为。
学校各单位新增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配置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配置原则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节能环保;
(四)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五)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六)资产存量与增量挂钩;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三、配置内容
凡使用学校年度预算资金或部门管理的其他资金,申请配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均须按要求报送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主要配置内容包括:
(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
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应用软件、发明、专利等。
四、配置形式
新增资产配置的形式主要是:
(一)购置。系各单位(部门)通过采购进行的资产配置及由学校组织的基本建设、予以资本化支出的大型修缮改造和土地征用等投资行为。
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置:
1.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
2.难以与其他单位实现共享、对接、共用相关资源的;
3.难以通过调配、租赁等方式替代购置,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4.机构设立或变更重组,需要新增的;
5.新增工作职能和任务,人员编制变更,需要新增的;
6.现有资产使用到达规定年限,且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超过其原价值的1/2,需要新增的。
(二)接受捐赠。系学校以及部门或个人接受社会组织或机构为学校提供的实物捐助。其配置程序为:受捐单位在确认捐赠实
物无误后,由受捐单位提供捐赠合同、购物发票(或发票影印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后,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进行资产登记。
接受捐赠的实物配置尊重捐赠方意见,一般配置给捐赠方指定受捐部门。受捐部门不明确的,其配置方向由国资处提出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纳入学校资产配置计划统筹考虑。
五、配置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是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实施资产采购、考核单位资产配置绩效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学校新增资产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配置。
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执行。
办公用房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城建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1〕1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国家、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务用房、专用设备配置标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车辆配置按照国家、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配置程序
(一)计划的编制
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如下:
1.由国资处负责并组织实施编制的:①行政办公等通用设备配置计划;②与行政办公相关的管理类软件等无形资产配置计划;
2.由教务处负责并组织各二级学院实施编制的:①本(专)科生教育教学、实验(践)平台和教学教研资产配置计划;②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类软件等无形资产配置计划;
3.由研究生院负责并组织各二级学院实施编制的:①研究生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平台资产配置计划;②与研究生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相关的软件类资产配置计划;
4.由科研处负责并组织各二级学院实施编制的:①个人纵(横)向科研项目、高级人才工作站(室)仪器设备配置计划;各类科研平台资产配置计划;②科研管理相关的软件类资产配置计划;
5.由后勤集团负责并组织实施编制的:①会堂及公共区域资产配置计划;②学校投入用于后勤集团管理或使用的资产配置计划;
6.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编制的:土地、基建、予以资本化支出的大型修缮工程类新增资产(项目)的配置计划;
7.由图书馆(信息中心)负责实施编制的:①学校图书资料及共享类技术资料、电子图书(含二级学院)等资产配置计划;②学校信息化平台及网络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新增资产的配置计划;
8.由人事处负责实施编制的:与人才引进工作相关的生活、设施(设备)配置计划;
9.由产学合作处负责实施编制的:校企合作新增资产配置,由其按相关企业管理制度予以配置。需学校投入的资产配置,由企业向学校提交申请,同意后由产学合作处组织相关学院按程序申报配置计划。
(二)计划的论证
1.相关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拟新增资产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交论证报告及配置清单。所有项目的论证由使用单位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排序,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除土地、基本建设项目外,项目中有大型资产单项价值超过20万的需另附申报部门组织的《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专家五人必须全部由校外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含一名律师)(见附表1);
3.除土地、基本建设项目外,项目中有大型资产单项价值超过100万的需另附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组织论证的《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4.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若必须购置进口设备,如果设备属于《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的,在采购时根据专家论证的采购需求和产品参数对应采购,无需再报批,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属于《清单》内产品;如果设备不属于《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鄂财函〔2016〕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表格见附表2);
5.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予以资本化的维修项目除必要的论证报告外,还应有发改委批复;
应予以资本化的房屋修缮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支出:
①当房屋使用年限≤20年时,房屋修缮支出≥房屋账面原值×(1-已使用年限/20年)×50%;当房屋使用年限>20年时,房屋符合国家及我省关于大修或中修标准的;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并保持原房的规模与结构的维修工程为中修工程;
凡需牵动或拆除部分主体结构和房屋设备,不需要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同类结构新建造25%以上的维修工程为大修工程;
②经相关部门鉴定,房屋修缮可使房屋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对于应予以资本化的房屋修缮支出,单位应及时转增房屋账面价值,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变动房屋卡片信息。
(三)计划上报及调整
新增资产配置上报工作在“一上”时,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按需进行填报,在“二上”时再根据资金预算进行调整。
1.国资处负责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上报工作。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上报至国资处进行初审并报学校审批。
学校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国资处汇总制表,各归口部门复核,形成“一上”数据。
2.省财政厅为我校下达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控制数(“一下”)后,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增的,须在省财政厅“二上”前完成,且由项目单位提供第三方文件依据以及增补配置计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材料,按相关程序会同国资处向省财政厅申请增补。
“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不包括价格调减,在“一下”后,经财政厅审定的价格不可随意变动。若有特殊情况需进行价格调整的,必须在省财政厅“二上”前完成,且由项目单位提供第三方文件依据以及价格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材料,按相关程序会同国资处向省财政厅申请调整。
3.各单位配置资产必须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经校常委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在每年下半年按照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获批后方可进入采购流程,未获批的不得采购。
(四)项目的管理
学校对新增资产配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编报按三年需求论证排序、滚动实施。项目的论证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成熟一个入库一个。
七、新增资产的采购
新增资产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采购,由归口单位督办执行,项目责任人具体负责。
八、新增资产的验收
1.新增家具设备的验收程序按《湖北师范大学家具设备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2.新增的房产,土地部分的验收、产权交接手续及权属资料的办理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3.新增的图书音像验收由图书馆负责。
九、新增资产入库及信息更新由国资处负责。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资产配置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