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家具设备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范围及标准
1.仪器设备:凡是利用财政性资金(含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部分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品(如打印机、照相机、显示器等)以及一次性批量购置3万元及以上的低值品;应用软件等。
2.低值品:单价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如:仪器仪表、文艺体育用品、教具、工具、量具、医疗器具等物品。
3.专用耗材:各种原材料、实验药品、一次性消耗品等物品。
4.应用软件及无形资产: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购置或开发的应用软件及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技术等)。
5.新增图书、期刊及电子图书、期刊等由图书馆组织验收,验收流程及管理办法从其规定。
6.新增土地、校舍、构建筑物和予以资本化投入的大型修缮工程等不动产,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流程及管理办法从其规定。
7.以仪器设备为主的工程项目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验收要求及内容
1.各使用单位系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应做好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验收分为技术质量验收和实物验收以及部门验收和校级验收。
技术质量验收是指对其技术性能、内在质量、系统运行以及配套设施的综合验收。
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进行检测。试运行中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须连续达72小时以上。
单价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或进口仪器设备须逐一进行技术质量验收,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进行整体技术质量验收。
实物验收是指对照采购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进行检查核对,确认产品品牌、种类、数量、型号、规格等要素是否完全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设备外观有无破损;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备。
3.部门验收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校级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级验收只进行实物验收。
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进行部门验收,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部门验收完成后还需进行校级验收。
4.低值品、专用耗材由具体使用部门制定验收流程及管理办法,并做好验收档案的管理保存工作,随时备查。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单价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或进口仪器设备技术质量验收:设备到货后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开箱,开箱工作由使用单位分管资产的院领导、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2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供货商共同参加,并做好开箱记录,影像资料收集,保管好技术资料并填写《大型/进口仪器设备归档材料统计表》(附件1)送档案馆备案。
供货商组装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由使用单位一把手、仪器设备使用人、以及3名及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共同组成的5人专家组进行验收。经签字确认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大型/进口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附件2)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合同金额10万元以内项目技术质量验收:供货商组装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由使用单位一把手、仪器设备使用人、以及1名及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共同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验收。经签字确认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大宗物资采购验收报告》(附件3)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项目技术质量验收:供货商组装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必须由使用单位一把手、仪器设备使用人、以及3名及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共同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验收。经签字确认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大宗物资采购验收报告》(附件3)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项目内包括单价10万元及以上或进口仪器设备的,须分别按要求填写《大型/进口仪器设备归档材料统计表》、《大型/进口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湖北师范大学大宗物资采购验收报告》。
(五)实物验收
(1)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使用单位凭《湖北师范大学大宗物资采购验收报告》、合同复印件、《大型/进口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若有)、变更手续(若有)等资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校级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级验收,校级验收小组包括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
(2)项目验收职能部门:
1.项目合同内有单价10万及以上或者进口设备的,档案馆须参加技术质量验收;
2.项目合同总金额50万及以上的审计处、招投标中心须参加校级验收;
3.本科教学实验室、公共教学仪器设备相关项目教务处须参加校级验收;
4.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相关项目科研处、研究生院须参加校级验收;
5.项目资金主管部门须参加校级验收。
(3)进口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邀请政府商检部门进行开箱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由供应商安装调试。验收中如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向采购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其督促相关部门与供应商交涉。
(4)项目中设备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供应商须出具原厂停产证明,并在不降低原中标设备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招投标中心及使用单位同意后,可以提供原中标设备的替代设备且原中标价格不变。替代设备需由使用单位3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鉴定,确定其性能、质量等参数不低于原中标设备。替代设备总计价格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
第五条 低值品及耗材验收
对于一次性购买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一次性购置3万元及以上的,按仪器设备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六条 相关责任
新购仪器设备,均需办理验收手续。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验收手续的不能登记入账。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大型/进口设备归档材料统计
2.大型/进口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
3.湖北师范大学大宗物资采购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