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1-01-13作者:浏览次数:880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师生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专利实施和专利转让,专利的种类仅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设立专利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学校投入、专利成果处置收益、政府部门专利资助资金、中国专利奖和省市专利奖奖金等。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的申报、资助、维护、实施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研处依法做好专利管理工作,保护学校专利权及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

(一)组织开展专利的申请、登记、注册、维护等工作;

(二)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学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协调解决校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及知识产权对外法律事务;

(四)其他在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名义或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专门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场地、设备、资金及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或者利用学校名义获得的场地、设备、资金及其它物质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学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置,且不得利用职务发明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专利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学校支持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其它科技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合作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专利申请流程管理

第九条 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

(一)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明确评估机构与流程、费用分担与奖励等事项,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评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转移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专利。

(二)明确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1.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学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学校与发明人进行所有权分割的,发明人应按照产权比例承担专利费用。不进行所有权分割的,要明确专利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学校承担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后,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2.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学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要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学校交纳收益。

3.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以优化专利质量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导向,经学校组织评估并备案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受理后给予资助,取得授权后给予奖励;对于实现了成果转化并产生了经济效益的“专利”,可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等“后补助”方式对发明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第十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为确保申请专利项目的新颖性,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申请前不能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该项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技术交易或公开试用等均应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二)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须填写《湖北师范大学职务专利项目申请表》,并附职务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由所在学院审查、分管院领导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送科学研究处审批。

(三)专利申请可自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也可到学校签约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代理申报专利手续,为保证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建议专利发明人到合法合规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代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专利,由学校签发《专利代理委托书》,并由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委托书上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到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人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的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报送科学研究处登记备案并予以保存,每年年初后由科学研究处将上一年度专利证书原件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专利资助、奖励和转化

第十二条 学校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在提交申请并受理后,凭有关正式单据报销申请和受理费用,取得授权后按照学校科研奖励文件给予奖励并免除前三年的专利年费;对于实现了成果转化并产生经济效益的“专利”,按照成果转化有关文件兑现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如需申请国际专利(PCT)的,由专利发明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校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其资助采用后补方式报销其申请费用。

第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批准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多个单位时,获得授权后学校只承担该项目的部分申请费用(按照专利权人单位个数均分)。

第十五条 所有授权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需协助科学研究处申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资助和奖励。资助资金或者奖金作为我校专利基金,由科学研究处统一管理,按相关政策进行奖励、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学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见《湖北师范大学高水平科研项目与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湖师发[2019]13号)。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转化收益,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考虑实际情况,按发明人或设计人团队拥有收益90%、学校10%的比例分配。具体转化政策见《湖北师范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对专利权人为多个单位的,转化收益按照专利权人单位个数平均分配。同时学校将促进专利成果转化贡献作为考核和职称评定的内容。

第六章 不当行为的惩处

第十八条 对侵犯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有关权益的侵权人和直接责任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出现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为非职务专利

(二)擅自向外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三)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五)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过程中,未按期交纳费用或未及时补正申请材料,造成学校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专利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