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在评选学年度,未受到学校学业性处理、纪律处分(含处分未解除);
(二)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在评选学年度,经综合测评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四)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按照“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的规定,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办法
第七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评审学年各学院本科二至四年级的学生人数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八条 评审原则:
(一)各学院要根据所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选,不得随意增减;
(二)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工办主任、教学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三)学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严禁各种不正之风;
(四)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每学年学校发布评审通知后,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具体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研究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经校领导审批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资金拨付到位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本学院特别优秀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湖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湖师学〔2017〕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