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鄂财行发〔2016〕17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直驻农村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62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国内差旅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21〕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不含因公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零星杂支费。
第三条 因公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含往返驻地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零星杂支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订票费等)按规定凭票据报销。
学校课题组成员(只针对学校职工,课题组其他人员只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旅途费用,其他各类补助不参照此办法执行)因科研业务(横向科研业务除外)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类差旅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国内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国内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国内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级别\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副部级干部、院士及相应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副高职称、处级人员、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报销。(必须用公务卡购买机票,原则上要求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http:www.gpticket.org)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教职工公务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规定使用:
各部门公务出行优先考虑学校公务用车,按照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在学校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时,经后勤集团签字审批,方可租用学校中标公司的车辆。报销时需提供《租车审批单》、《用车申请表》,凭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
学校禁止单位及个人租用私车公务出差或自驾车开展公务活动。租用私车出差或自驾车差旅公务活动发生的交通费不予报销,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学校不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国内住宿费
第十条 国内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在国内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可在职称(职务)对应的住宿费标准之内,自行选择入住的宾馆和房型。遇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低于规定标准的,不给予补助。住宿标准参照《省直机关省内、省外出差住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或者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者延迟退房。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时间一般不得晚于当天18点,房费不超过目的地住宿限额标准的50%,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国内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国内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在国内出差期间给予的餐饮、伙食补助费用。国内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到西藏、青海、新疆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20元;到其他省份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出差的伙食补助,参照教职工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伙食补助定额包干后,因公出差人员不得另行报销出差期间餐饮费发票。
第五章 国内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国内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国内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其中: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适用国内市内交通费包干管理的情况有:
(一)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
(二)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短训班、训练班等进修学习;
(三)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第六章 参加会议、外派工作、外出学习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以下不同情况报销:
(一)会议主办单位承担食宿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不再开支。
(二)会议主办单位只承担伙食费(包括从所交会务费中支出的)但不承担住宿费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不再开支,住宿费凭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住宿费自理证明,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三)会议主办单位不承担食宿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凭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证明,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四)参加会议、培训、外出学习、外派工作交通补助按照往返各1天计发补助。
第十九条 受组织安排到外地的基层锻炼、校外挂职、进驻校外常设机构、参加工作队等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对工作期间另有其他专项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公派到外地参加各种短期学习、进修、培训、研讨班、做访问学者以及到外地参加学历教育性质学习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学校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超过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七章 市内出差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办事,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大冶、阳新出差办事,因工作而不能按时回家就餐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中、晚餐各40元。
第八章 其他报销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外出培训、实习、进修、攻读学位、招生、工作锻炼等在途期间交通费按上述标准报销。上述人员的期间生活补助费等按相关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只报销出差行程往返交通费。出差期间随意改变行程的一律不报销费用,因特殊原因绕道而多开支的交通费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报销时需提供差旅审批单,往返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票据及会议通知等附件。从出发至返还在途期间只按标准发放伙食、交通补助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原则上按不超过前述规定的相应标准凭票报销。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应提前向学院(单位)报备,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差旅审批单》,并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签字审批后,回校才能报销差旅费用。其中,教学、行政事务出差,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负责人出差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互相审批,党政领导同时出差时,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事务出差的由科研负责人审批;科研负责人本人出差的,由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批。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本单位的出差审批制度,合理编制差旅费预算等。各单位领导对差旅费报销进行严格控制,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的行为,给予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纪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利用假发票套取资金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