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2-01-13作者:浏览次数:4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直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参观访问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的对象,是指来我校开展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是: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对口对等、简化礼仪、分工负责、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条  接待用餐应始终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应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提供香烟。不得到私人会所接待。

第六条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除外宾接待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同城公务活动严禁互相吃请。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公务接待标准:

一般公务接待标准

(一)湖北省暂行标准为:省部级干部不超过200/人、餐,厅局级及以下干部不超过150/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来访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单位和派出单位领导的工作人员司机(秘书)用餐,如果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则按照接待费标准就餐,如不属于公务接待范围,省级党政机关按照同城工作简餐每人次不超过40元的标准就餐;

(四)同城公务活动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联系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不超过40/人标准的工作简餐(盒饭、份饭)。工作简餐不得提供酒水和香烟,接待单位陪同人员进餐费用自理。

交通接待

(一)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学校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属各单位接待的对象,由接待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二)国内公务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国家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迎送活动。接送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为执行公务提供必要的方便等一般意义的接机、接车、接船不受限制。

住宿接待

(一)凡因公务来校的接待对象,原则上住宿费自理。特殊情况确需学校安排住宿的,接待部门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生活用品,房间不摆放鲜花、香烟、酒水饮料、水果等物品。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备案制度。开展公务接待时,接待单位事前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由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接待。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实行“一事一结”。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应提供凭据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招待费用发票(或结算票据)、《湖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菜单等。邀请领导专家来校开展活动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安排接待的,可以用邀请函作为报销凭据。邀请函必须注明活动事项,来访人数及有关职务职称情况。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财务处应加强对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接待费用的报销管理;后勤产业集团应当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保障相应接待条件;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