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2-06-29作者:浏览次数:1142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和基本组织形式。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加强对教师教学过程的全面监控,确保课堂教学质量,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升,学校决定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完善教育教学体制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强化过程评价,改进结果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构筑“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和质量文化。

通过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价,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学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通过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价,为教师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等提供基本依据。同时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问题。

二、评价对象与评价形式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担任全日制本科学生各类课堂教学任务(含实验课程教学)的教师。对试用期未满或担任课程辅导任务的教师只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不参与本单位年度排序。因公出国进修、国内访学、病假、产假等教师,不参与本单位课堂教学评价。

(二)评价形式

教师课堂教学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全方位、多层面的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师课堂教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专家评价三部分。学生评价占50%、同行评价占25%、评价占25%。

1)学生评价:学生评价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统一组织。每学期末学生登录评教系统,对本学期所学课程进行评价。

2)同行评价: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对所听课程作出综合性评价。同行教师评价成绩,由系(教研室)负责组织同行教师,通过开展相互听课、评课等教研活动,集体商议决定后,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听课情况评价表》交给学院。

3)专家评价:由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价组织与实施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小组,根据本单位学科和专业特点,制定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审定本单位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每年初,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案。

每学期末,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将专家评价结果和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反馈到各教学单位。

各教学单位依据本年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形成本单位教师的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评价结果于年终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备案。

教师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成绩用百分制计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至79分为中等,60分(含60分)至69分为合格,59分(含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评价结果的复议和使用

(一)评价结果的复议

教师本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人事处共同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提出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评价结果的使用

各教学单位应将评价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质量跟踪,帮助教师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学校将评价结果与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教学评优等挂钩。

对课堂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教务处将暂停该教师的教学工作。通过整改和培训,经人事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