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2-09-09作者:浏览次数:471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学校所有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

第二章  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崇尚学术、追求真理,追踪学术前沿,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应当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名研究生每月不少于1次;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

(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和确定研究方向,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激发创新潜力,开展创新性学术研究工作;实时掌握研究生的科研进度,每月与研究生进行至少2次学术研讨,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1次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进行至少半年专业实践;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累计时间不少于2周的志愿服务或社会实践活动。

(四)提升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结合专业特点,走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求相结合的道路,密切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通过支教、创业、扶贫、项目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等方式,在服务人民和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和青春梦想;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五)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认真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七)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支持研究生参加艺术、体育、阅读等活动,支持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工作,提升研究生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研究生健康人格和积极阳光心态。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七条 导师应当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2.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招生、考试、研究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3.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4.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5.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6.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7.疏于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和质量审核,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8.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9.侮辱研究生人格,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0.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部署、协调导师立德树人工作;研究生院、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考核评价工作,学院(培养单位)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九条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是导师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导师在聘期考核时须对照立德树人职责和导师禁行行为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明确改进方向。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采取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学院认定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优评先、教育督导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导师教书育人奖、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把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作为核心评价内容,表彰奖励立德树人典型。

第十一条 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强化示范引领,以榜样的力量来鼓舞人、教育人,激发导师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

第十二条 对获得校级及以上教书育人奖、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导师,在研究生招生、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各类高层次人才推荐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问责督导

第十三条 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力,经查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2.情节较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3年,取消导师当年年度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直接取消导师招生资格或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导师被认定为出现本细则第四章“禁行行为”的,教师聘期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导师和学生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恋爱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情形时,在招生、培养、评价等环节须严格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定期对各学院推进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导师师德建设不作为、对导师失范行为推诿隐瞒、监管不力、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学院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扣减该学院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建立沟通反馈与督导机制。研究生院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教师工作部等部门,充分利用学校信访举报监督平台,并采取个别访谈、座谈、走访学院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督导,对所反映的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八条 对学校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导师,其本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结果后的30日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复核,研究生院应在30日内研究并作出书面复核决定。若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存有异议,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第十九条 建立导师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制定和完善导师队伍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导师队伍建设;加强校院两级导师培训,定期组织导师交流与研讨,鼓励和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尊重和保障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积极听取导师意见,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改善导师治学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施等条件,为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创造更好环境。

第二十条 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为立德树人营造良好氛围。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当做到在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积极关心,真心实意为导师服务,帮助导师解决实际困难;倡导全校共同关心、协同参与,促进导师立德树人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