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过程指导与监督,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师发〔201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是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即将提交论文送审前的论文质量过程控制环节,旨在判定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研究生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三条 预答辩申请
1.研究生本人提出预答辩申请,填写《湖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
2.研究生需在预答辩一周前将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的学位论文初稿送交预答辩委员会成员。
3.预答辩时间与论文通讯评审时间间隔不少于15天。
第四条 预答辩组织
1.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各二级学科专业具体实施,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2.各二级学科成立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预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名或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由培养单位指定1人作为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另设预答辩秘书1名,负责记录。
第五条 预答辩要求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要公开进行(涉密或保密的学位论文除外),需提前公布学位论文题目、报告人、指导教师、预答辩委员会成员、预答辩时间和地点等。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包括研究生本人陈述、答辩和委员评议,具体内容和程序如下:
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研究生介绍学位论文内容,重点阐述论文的研究问题与方法、主要结论和论文的创新点等;
3.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系统性、理论基础、研究结论等做出评议,并对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给出具体的修改或完善意见;
4.预答辩委员会当场做出学位论文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在《湖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
5.预答辩结束后,研究生需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与建议逐一说明论文修改情况。
第六条 预答辩结果与处理
1.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委员会集体表决做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预答辩结论为“通过”,硕士生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意见完善学位论文,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预答辩结论为“基本通过”,硕士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硕士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意见,全面修改学位论文,重新进行预答辩。
2.研究生对预答辩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预答辩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预答辩委员会成员若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予回避。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