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借支行为,保证资金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往来款项”会计核算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是指校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需要,临时向学校财务借款用于预付给对方的款项,不办理因私借款。
第三条 借款人即办理公务借款的经手人,原则上也是用款人,经费审批人即审批借款的经费负责人。学生、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非本校人员不得办理借款。
第四条 借款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无预算、超预算及无资金来源的不得借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借款必须用于借款单上注明的用途,严禁挪作他用,一借多用。
(三)及时核销原则。借款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杜绝长期挂账或转让借款,避免债权关系混乱。当年借款必须当年结清,不得跨年。
(四)公务卡优先原则。根据国家对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除民族边远地区无刷卡条件外,差旅费、日常运行经费等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章 借款办理
第五条 借款项目及期限
学校财政性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借款,借款事由仅限以下内容:
(一)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根据《湖北师范大学出版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湖师发〔2021〕37号)文件要求办理借款,并在办完借款60天内持发票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或还款手续。
(二)会议注册费:根据需缴费的录用通知书办理借款手续,并在办完借款60天内持发票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或还款手续。
(三)学习、培训费:按培训协议或培训通知对公转账,借款人完成培训学习、获得相应结业证书返校后60日内办理冲账或还款手续。
(四)带学生外出集训或比赛: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对方单位要求对公转账的,可凭通知办理借款。借款人返校后60天内必须办理冲账或还款手续。
(五)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借款人必须为科研纵向项目负责人,借款人办理完借款60天内持发票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或还款手续。
(六)水电费:因工作需要预付学校水电费用的,按照实际支出预借费用,在办完借款60天内凭水电费发票办理冲账。
除上述项目以外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如遇应急事项必须借款的,由经费审批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附件核定借款限额,在不跨年的情况下,借款最长不得超过60天。
第六条 借款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
1.借款人登录网上自动报账系统,在“网上自助报账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借款单”。
2.特殊情况填写纸质借款单。
3.借款单填写要求:借款人应真实、准确地写明借款人及所属单位、职别、借款时间、用途、金额、预冲账日期(即还款时间)、经费渠道等。用途不同的借款不得填写同一张借款单,借款单不得涂改。
(二)借款审批
所有借款必须先由经费审批人审批后,财务处核算科科长审核和分管副处长审批方可借款。
(三)借款支付
借款人持已审批的借款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需提供对方银行账户完整信息,借款一律不支付现金。
第七条 借款核销
借款经办事项完成后,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已审批的票据交财务处报销冲账,及时将余款退回。转账借款的收款单位名称与报销票据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借款用途与报销内容不一致的,会计人员不得报销冲账。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销还款的,借款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经费审批人签字,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当年借款当年还清,不得跨年。
第三章 借款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事项一经发生,学校与借款单位和借款人自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对发生的借款业务事项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同时经费审批人对借款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连带经济责任。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经费审批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借款并办理冲账手续。
第九条 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理冲账或还款手续的,财务处将下达催款通知书,下达催款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仍不能办理还款的,财务处可冻结借款项目或者相关项目经费报销。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还款期限6个月的,财务处有权从借款人工资或绩效扣回借款。
第十条 财务处应按月清理往来款项,做到账账相符,并及时催还借款。有借款单位在收到财务处催还借款的通知后,应认真组织自查,并及时通知借款人本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调离学校(包括退休),必须结清所有借款。未偿还借款的,财务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因决策或工作失误,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严肃追究借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