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职工慰问和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2024年修订)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4-07-11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关心职工,慰问职工,帮扶困难职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以及《湖北省总工会关于修订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2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会会员(不含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职工慰问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工会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慰问包括:

第一款  常规慰问:工会会员结婚、工会会员生育、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去世、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限配偶、父母、子女)去世;

第二款  送温暖慰问:工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限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三款  困难职工帮扶:根据职工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建档帮扶。

第五条  职工慰问标准:

(一)常规慰问:

第一款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第二款  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第三款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四款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同一会员每年限1次;

第五款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和购买不超过100元的符合丧葬习俗物品(如花圈等);

第六款  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和购买不超过100元的符合丧葬习俗物品(如花圈等)。

第七款  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校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二)送温暖慰问:

工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限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由慰问工作领导小组、教代会生活福利专门委员会共同协商,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慰问金。

(三)困难职工帮扶:

根据《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2020]26号)文件精神实施建档帮扶。

第六条  职工常规慰问程序:

第一款 工会会员结婚:由会员所在分工会填写《湖北师范大学职工结婚慰问申报表》(附表1),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凭申报表和会员结婚证明报销;

第二款  工会会员生育:由会员所在分工会填写《湖北师范大学职工生育慰问申报表》(附表2),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凭申报表和会员生育孩子的出生证明报销;

第三款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座谈会,购买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发放给退休离岗人员,凭纪念品发票报销;

第四款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分工会与校工会联系,校工会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分工会前往慰问,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由分工会填写《湖北师范大学职工住院慰问申报表》(附表3),凭申报表、出院记录和住院收费结算单报销;

第五款  工会会员去世:分工会与校工会联系,校工会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分工会前往慰问,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和购买不超过100元的符合丧葬习俗物品。由分工会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在职职工去世慰问申报表》(附表4),凭申报表报销;

第六款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分工会与校工会联系,校工会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分工会前往慰问,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和购买不超过100元的符合丧葬习俗物品。由分工会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在职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申报表》(附表5),凭申报表报销。

第七条  送温暖慰问和困难职工帮扶程序:

(一)送温暖慰问:

第一款  工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限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分工会与校工会联系,校工会组织相关人员前往慰问。由分工会填写《湖北师范大学职工送温暖慰问申请表》(附表6),凭申请表报销;

第二款  工会会员因重大疾病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每年11月份,以分工会为单位,提交《湖北师范大学职工送温暖慰问申请表》(附表6),校工会汇总后,由该工作领导小组、教代会生活与福利专门委员会讨论确定标准,并组织相关人员前往慰问。

第三款  送温暖慰问同一会员(家庭)每年限1次。

(二)困难职工帮扶:按照《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办20202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建档帮扶。

第八条  经费来源:学校福利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关于印发<湖北师范大学职工慰问和困难职工帮扶办法>的通知》(湖师发2018〕39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