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吸纳国(境)内外专家学者、杰出人才、社会知名人士等优秀人才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不断提升,助力青年教师成长成才,强化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促进学校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实现人才资源共享,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二条 聘请对象与条件
我校外聘教授分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三类。外聘教授须具备高尚的品德,严谨的学风,为人正派,身体健康,无学术不端及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学术称号。其聘请对象为国(境)内外著名专家学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2.具有正高级职称,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在某领域具有较高的威望,能够在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及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知名人士。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为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正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学术造诣深厚,知名度高,在某一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同行的公认;
3.客座教授应在我校开设讲座,协助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
(三)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我校聘请担任高级学术职务的校外(一般为国内高校、研究院所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聘请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当于正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实践能力,在本学科领域中取得过突出成就,具有较大影响;
3.在聘期内能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4.能积极推动学院学科建设和其他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三条 外聘教授的权利
(一)学校定期向外聘教授通报学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二)外聘教授可对学校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外聘教授的职责
外聘教授在聘期内应至少履行以下职责之一:
(一)指导、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发挥本人在相关学科领域的影响,促进我校的建设与发展;
(二)协助指导、培养我校青年教师或学生;
(三)定期或不定期为师生讲学,介绍本学科的发展新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并根据需要和可能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四)积极向海内外介绍、宣传我校,推动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第四章聘用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提出人选。各二级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用条件提出拟聘人选报告,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外聘教授申请表》,对拟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开展合作的可能和贡献等进行评议,并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及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批。各单位将《湖北师范大学外聘教授申请表》、学院评议意见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经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三)聘书制作。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四)签订工作协议、颁发聘书。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工作协议,举行聘任仪式,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关于聘期
名誉教授无聘期限定,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实行聘期1-3年。聘用期结束后,聘用工作协议自动解除。聘用单位要对外聘教授进行考核,可根据双方意愿申请续聘,续聘最多不超过两期。
第七条 每学期受理外聘教授的申报两次,分别为三月和六月,九月和十二月,对有特殊影响的拟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长直接提名聘用。
第五章管理
第八条 受聘人员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外聘教授的聘用应纳入各二级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其日常管理由各聘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 外聘教授聘期内以湖北师范大学的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归湖北师范大学所有。
第十一条 聘请外聘教授,学校不解决住房,外地来校的外聘教授来校工作期间的临时住宿,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安排,费用由各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二条 外聘教授来校工作的各项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各聘用学院按实际情况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外聘教授的报酬按其在学校承担的实际工作量统一核算并按时发放。外聘教授不享受校内教职工的其他待遇。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指导等工作需要,学院聘请的其他外聘教师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经人事处审核备案后,由学院自行制作聘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外聘教授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湖北师范大学外聘教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