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4-06-25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是自然人属于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学籍管理规定既是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也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的规范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含普通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根据学校录取通知书的有关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身体、家庭、出国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于报到前或开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并经录取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九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4年,普通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制为2年。

第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留学籍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6年,普通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3年,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最长学习年限2年。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应当休学:

(一)因病确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因创业无法兼顾完成学习任务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三条 休学原则上以1学年为一个周期,学生在校学习和休学总时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1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在复学年级未招生或因专业撤销停止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三)保留学籍学生须在保留学籍期满后及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的,须在退役当年或次年学期开学2周内到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应当留级或可以申请留级

(一)学生在一学年(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的学分大于等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的50%,应当留级。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业压力等原因,可以申请留级,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三)学生在毕业年级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所需学分要求,可以申请留级,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四)学生留级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毕业年级学生可以在毕业资格审查前申请办理留级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提交留级申请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学生留级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办理缴纳学费、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申请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规定的转专业条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转入新的专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其专业学习和特长发展者;

(二)确有特殊困难,在原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转入其他专业能完成学业者;

(三)学生入校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校者),经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学生因病休学,病情好转后复学至下个年级时,原专业在复学年级未招生或因专业撤销停止招生。此类学生是否参加转专业考试,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休学创业或大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专业的基本范畴:

(一)高考选考科目与申请转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不一致的,不可转专业;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原则上只能在本学院内转专业,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体育类与非体育类专业不可互转;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如优师计划、中外合作办学等)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可转专业;

(四)低批次的专业不可转入高批次的专业;

(五)普通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不可转专业;

(六)从外校转入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大学二年级及以上者;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三)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者;

(四)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纪律处分者;

(五)因学习态度不端正、缺考等原因引起的学业预警、成绩不合格而留级至一年级的学生。

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按《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或经学校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学生受纪律处分未解除或原学校应予退学的;

(三)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六)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七)普通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学学生必须提供下列完整合格的基础材料:

(一)《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高考录取名册;

(三)学生表现鉴定;

(四)学业成绩证明;

(五)转学公示材料,提供学校可网上查证的公示材料;

(六)转学理由支撑材料:提供的诊断证明或特殊情况证明须与申请转学有逻辑关联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转入我校就读者需参加我校指定的身心健康测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规定:

(一)学校按学期受理转学申请,截止时间: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二)转学学生必须在截止时间前送达完整合格转学材料,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申请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学校网站公示5日无异议,确认转出或转入本校的,学校报送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2以上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其所在学院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并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办法参照《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当在收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章 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湖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给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给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证书的电子注册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学籍信息变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同意、省教育厅批准后按审批权限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学生可向学校申请修改学籍基本信息:

(一)高考报名时信息采集错误的;

(二)根据公安机关证明,身份证号码系错号或重号的;

(三)因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导致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

(四)因家庭原因,姓名、民族等需要变更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

第四十六条 已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相应的学籍基本信息:

(一)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变更过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的;

(二)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同时或先后变更过户籍登记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两项的;

(三)享受过少数民族学生入学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申请从少数民族变更为汉族的;

(四)其他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具体工作实施按《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基本信息变更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