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为持续深化研究生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学校按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数的10%-15%设立“三助一辅”岗位,每年从校学生资助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预算资金,用于发放研究生承担助研、助教、助管及兼职辅导员等工作的岗位津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培养学院分管领导和导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三助一辅”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全面负责审定“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用、考核、津贴发放,检查监督“三助一辅”工作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各培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调查和统计本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求,组织“三助一辅”岗位的申报、审核、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是指“研究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岗位、“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岗位、“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岗位和“研究生辅导员助理”(以下简称“辅导员”)岗位。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择优录用、严格考核、分类付酬”的原则。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与主要职责如下:
(一)“助研”岗位。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文献检索、社会调查等研究任务,旨在提升科研工作能力。
各培养学院根据项目课题研究情况,自主设置助研岗位。鼓励有项目研究经费的导师,安排一定的项目劳务预算,设置一定数量的助研岗位。助研津贴原则上由设岗老师及学院予以资助。
(二)“助教”岗位。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从事校内本科生课程中的作业讲评、疑问解答、实验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旨在提升教学工作能力。
助教岗位设置以本科阶段的公共基础课、专业课为主。各学院根据教学任务提出具体设岗要求,自主设置助教岗位。在外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不计入助教岗位;助教不得承担课堂教学工作。助教津贴原则上由设岗老师及学院予以资助。
(三)“助管”岗位。研究生协助培养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等部门完成日常管理及专业技术等工作,旨在提升交流和沟通能力。
助管岗位以学校机关处室、培养学院三办管理岗位的助理需求为主。各学院应据实际需要申请岗位设置,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实验室管理等助理岗位,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四)“辅导员”岗位。研究生协助培养学院辅导员全面管理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党团建设、就业管理服务、学风建设等工作,旨在提升学生管理与服务能力。
辅导员岗位以学院学工办的助理需求为主。各学院向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报送岗位需求,经审批设立辅导员岗位。
第八条 “三助一辅”岗位数量设置原则如下:
(一)助研与助教岗位设置数量不设上限,由学院及导师根据项目和教学的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并进行考核。
(二)“助管”岗位。学校机关处室根据单位科室数量进行设岗,原则上每科室设岗数量不超过1个,单位科室数量小于或等于3时总岗位数量不超过2个,单位科室数量大于3时总岗位数量不超过3个。各学院依据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实验室管理等科室数量设岗,原则上每科室设岗数量不超过1个,学工办可依据学生存量设置1-4个岗位数,单位总岗位数量不超过7个。如教师暂时离岗或缺岗,相关单位可出具书面证明加设岗位,并报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下一年度报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重新审批后,方可保留该加设岗位。
(三)“辅导员”岗位。各学院学工办可设置1-2个兼职辅导员岗位,协助学院开展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党团建设、就业服务等工作。
(四)其他需要设岗的情况。相关单位如有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助理岗位,作出书面申请并报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核批准后设岗招募。
(五)各部门实际岗位数量设置将依据该单位学生人数及科室数量等因素,由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进行最终核定公示。
第九条 申请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身心健康,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有团队合作精神,学有余力。
(四)经本人研究生导师同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二)因道德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已办理出国(境)手续的;
(四)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
(五)其他不适合承担“三助一辅”岗位工作的。
第十一条 助研、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原则上实行一学期一聘制,岗位补贴按每学期实际工作时间(不高于5个月)计发。特殊岗位可一学年一聘。
第四章 聘用流程与岗位考核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流程:
(一)上报岗位需求。每学期开始前,各学院和机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上报助管、辅导员岗位需求;各学院根据下学期教学工作安排,上报助教岗位需求。各学院及机关处室填写相关岗位需求表。
(二)发布岗位需求。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根据岗位设置原则和用人单位需求数量,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核定辅导员与助管岗位的聘用名额,报经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公布“三助一辅”岗位聘用信息。
(三)应聘及选聘。申请人应聘“三助一辅”工作,填写岗位申请表,导师同意并签字,报送至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进行初审,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推荐,在规定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的统一选聘。
(四)报送录用人选。用人单位按岗位要求确定录用人选,最后将具体岗位聘用结果报送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招聘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原则上,每个研究生只能应聘助研、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中的一种。
第十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采取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和分类考核。各聘用单位具体负责研究生助理的选聘、指导、管理与考核工作。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助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和解聘。对于考核合格者,相关单位应按津贴标准和实际工作量核算补贴,并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科研、学习等原因辞去“三助一辅”岗位工作的,须提前半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向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离岗。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由学校专项资金、导师研究项目经费、教学工作量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几部分构成。各类岗位设置与津贴发放,由设岗单位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四类岗位的经费分别管理、分类付酬。具体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助研岗位。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核定补贴标准(不超过助管补贴标准),经学院和科研处审核,从项目研究经费中支出,直接发放到学生银行账户。发放清单由学院盖章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二)助教岗位。各教学单位负责考核管理,按研究生实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核定补贴标准(不超过助管补贴标准),通过学生银行账户发放。发放清单由学院盖章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三)助管岗位和辅导员岗位。各用人单位负责考核,考核合格的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按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核定补贴标准(300-500元/月),通过学生银行账户发放。
(四)临时助管岗位。各用人单位按实际工作量核算资助金额报送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参与“三助一辅”工作中,若出现未能预期的劳务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