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4-09-30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根据《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需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处分期满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相关权益。

第四条学生处分的解除分为:到期解除和提前解除两种。到期解除是指,处分期满学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解除处分;提前解除是指,学生经过努力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提前解除处分条件,可在处分期满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条申请到期解除的,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认错态度诚恳,主动接受教育指导,积极矫正个人言行,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校纪校规书面学习心得;

(二)团结同学,积极向上,综合表现由所在班级全体同学集体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同学认可;

(三)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校、院及班级开展的活动,处分期内无无故旷课记录。

第六条申请提前解除处分,除满足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期满3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满6个月;

(二)努力学习,发奋自强,学业成绩良好或较处分前取得明显进步,通过处分期内全部课程考试或考核;

(三)处分期内协助召开两次以上校纪校规主题学习班会,并做主题发言;

(四)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从事志愿服务累计达规定时长: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志愿者服务达24小时以上;记过、留校察看志愿者服务达48小时以上;

(五)处分期间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较好成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1篇,取得大学生科研立项或结项;

2.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表彰;

3.在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学校争得荣誉。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二)因考试作弊、学业诚信、学术不端等行为受到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受到两次以上处分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解除处分申请;

(二)民主评议。学院组织班级学生开展民主评议;

(三)学院研究。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出具写实性学生鉴定和书面意见;

(四)材料复审。报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复审存异的,发回学院补充相关材料;

(五)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审定;

(六)处分解除。学校出具书面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本人申请书;

(二)学生学业成绩证明材料;

(三)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情况证明材料;

(四)校纪校规学习心得;

(五)学生主题班会会议纪要及学生主题发言稿;

(六)班级民主评议证明材料;

(七)写实性鉴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意见;

(八)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并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