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4-08-25作者: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4〕4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工作的通知》(鄂教高办函〔2024〕13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与考试

(一)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

(二)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三)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办学条件研究制定招生考试办法,由教务处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各学院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招生考试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录取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二、课程设置与培养

(一)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院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安排,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

(二)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

(三)各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原则上应独立开班,班级人数少的可以和相应专业班级合班上课。

三、学籍管理和毕业

(一)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由教务处负责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籍学历注册管理。

(二)学校不受理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转学或转专业申请。

(三)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四)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