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4-12-03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省直部门预算编制指南》《湖北省省直部门预算不可预见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鄂财预发〔2015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学校不可预见费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预见费,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和口径安排、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临时增加开支的经费。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湖北省财政预算编报规定,按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不可预见费不得高于对应来源总支出的2%,其他资金来源安排的不可预见费不得高于对应来源总支出的3%的编报要求安排年度不可预见经费预算。

第四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不予调整。单位新增支出,首先在学校下达各单位的预算额度内解决或从业务归口部门管理经费解决,单位预算经费未执行完,原则上不予安排不可预见经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不可预见经费中开支。

第五条  不可预见费安排的支出预算,实报实销,需在预算年度内支出完毕。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不可预见经费可安排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1.预算执行中上级部门交办的一般性临时工作所需开支;

2.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等增加的基本支出;

3.弥补医疗费支出;

4.弥补日常公用经费不足等其他零星支出;

5.学校工作中临时重要支出和其他突发性支出等。

第七条  不可预见费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支出:

1.新建、扩建、迁建和购置楼堂馆所和未经审批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支出;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支出;

3.超供养范围、超政策标准列支人员经费;

4.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各项支出。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不可预见费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申请,内容包括开支事项、资金用途和开支标准等,报分管校领导就申请事项明确意见,财务处提出资金安排意见与建议,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2.报销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经费报销经财务处初审,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不可预见费使用接受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