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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国际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26-01-16作者: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国际学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四条  学校按照趋同化原则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国际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国际学生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协调国际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制度制定,负责处理国际学生涉外管理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包括全校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和学位授予等工作;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涉及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国际学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并负责将国际学生统一纳入学校教学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教学质量检测与评估中心负责国际学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是国际学生的培养单位,应安排一名院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培养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根据校内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制定国际学生招生专业和计划,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类国际学生招收和录取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共同商议拟定,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发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办法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校各类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包括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审查、录取手续办理、来华留学签证申请材料办理等。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接受国家和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湖北省政府“一带一路”奖学金生、校际交流学生以及其他政府和各级部门委托培养的国际学生)。

第十五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学校可以接收符合我校招生标准,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制定并公布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参照学校对中国学生制定的教学和培养规定执行。本科生、研究生按照学校培养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进修生和研究学者根据学生类别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留学生教学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助相关学院顺利实施留学生教学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教育教学制度编制与落实。负责汉语进修生、预科生教学管理及结业工作;负责学历生学籍学位管理及备案、毕业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协助统计并发放教学管理费、教师课酬等。

第十九条  各学院是开展留学生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课程设置。负责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课程和专业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等;根据有关涉外规定,组织国际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等相关工作,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国际学生可回国参加实习,实习考核方式由专业学院确定;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教学薪酬标准及发放程序按学校规定执行;做好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国情教育全方位、全过程融入到汉语言课程专业课程、中国概况课程等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在一定期限内,经学生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一次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获得相应毕业资格的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为获得学位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为未达到毕业相应条件的留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研修证明,并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按照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的量化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报到注册后,须在24小时内办理居住登记手续;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须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黄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按照不低于1:200配备。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参加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遵照国家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六章 奖学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荐优秀国际学生申报中国政府、湖北省政府等各类奖学金,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各类奖学金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拓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其他涉及国际学生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