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的意义
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是落实办学定位,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本科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规范课程管理,推动我校课程建设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构建完善的国家、省、校三级精品课程体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一批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和省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建成一批具有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材、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学网站、一流教学管理的优质示范课程,以带动全校课程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通过开放共享,大力提升学校影响力,为人才培养提供优质教学资源。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按照“侧重基础、兼顾全局、发挥优势、保持特色、重点扶持、普遍鼓励”的原则,以一流理念打造课程内涵、前沿教改构建课程核心、优秀师资提升教学质量、共享资源延伸学习空间、精品教材凝练建设成果、创新管理加速建设进程、长效机制保障持续发展,以点带面,通过强化实践、开发资源、项目驱动、案例教学等建设方式,不断提高课程建设质量。
第四条 课程建设的组织形式
学校课程建设工作实行学校、学院、教研室三级管理,以教学院为主的管理机制。为实现课程的有序建设,学校和各学院应制定课程建设规划。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建设现状、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五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
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团队、教材建设、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网络资源平台等方面的改革与建设。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课程建设工作,课程建设应与学科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凝练特色、强化优势、分类管理、注重实效。
第六条 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要充分体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根据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及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规律设计,合理处理经典理论与现代科技发展的关系,及时把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和教改教研成果引入教学;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于一体,突出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要构建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项目,规范教学基本要求。
第七条 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教师把教学内容有效传递给学生的方式和路径,其主要建设标准是:
(一)理论课教学要以案例教学为突破口,全面带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发挥学生主动精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要以项目教学为突破口,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微课、慕课、翻转课堂等授课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时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
第八条 教学团队
教学团队是进行课程教学和课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实现课程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教学团队要在符合学校课程标准等有关制度的基础上,重点达到下列标准:
(一)具有指导学生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应用能力,学校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培训等达到“双师型”教师要求;
(二)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应用,成效突出;
(三)突出发挥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促进自身或团队持续成长;
(四)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切实关心、指导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形成老、中、青不同年龄层次、不同学历和职称结构的教师梯队,形成互帮互助、共同探讨、研究方向相近的良好格局。
第九条 教材
教材是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集中体现,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基本工具。注重依据课程教学大纲,以应用性、实用性、先进性为标准,优先选用高质量的教材及配套教材。
第十条 教学条件
教学条件是组织课程教学,实现课程目标的重要保障。其主要建设标准是:
(一)建立满足课程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实训场所;
(二)具有较为丰富的满足课程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
(三)具有满足课程教学的网络平台。
第十一条 网络课程资源
网络课程资源既包括反映课程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的基本资源,如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或演示文稿、重点难点指导、作业、参考资料目录等;又包括开发反映课程特点,应用于各教学与学习环节,支持课程教学和学习过程,较为成熟的多样性、交互性拓展资源,如:素材资源库、案例库、专题讲座库和课程全程教学录像,演示/虚拟/仿真实验实训系统、学科专业知识检索系统、试题库系统、作业系统、在线自测/考试系统等。所有课程资源要综合应用多媒体技术,建设具有我校特色的网络课程。
第三章 申报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课程级别及申报范围
全校所有课程按建设水平与质量分为合格课程、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三个层次。所有课程必须是合格课程,新开课程应提前两个月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新开课程申请表》,开课学院负责组织评估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确定为合格课程,由开课学院报教务处审查备案。课程开设一年后必须向教务处申请合格评审,评审不合格的课程由各学院负责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合格课程建设的主要标准:
(一)课程教学的基本资源开发系统、完整和适用;有一定数量的拓展资源;
(二)教材选用近几年国家正式出版的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省部级及以上新版规划教材、获奖教材或高水平的自编教材。鼓励选用先进的国外原版教材;
(三)主讲教师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具备一定的实践应用能力和教改能力,注重发挥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四)建立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考核制度。考核标准符合《湖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考核内容和方法科学合理,平时成绩(考勤、作业、课程论文、课堂讨论、课题调研)等过程考核记录规范、完整,考试试卷与评分标准科学、合理;
(五)课程教学受到学生肯定,在近3次学生评教中至少1次为良好以上(含良好),学院同行及学校教学督导专家评价较好。
第十四条 优质课程是在合格课程的基础上,进行立项建设的课程。其建设的主要标准是:
(一)课程教学的基本资源开发系统、完整和适用;同时开发了较为丰富的拓展资源,如:素材资源库、案例库、专题讲座库、试题库系统、作业系统等;
(二)教材选用近几年出版的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优秀教材(含国家规划教材、获奖教材或高水平的自编教材或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课程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有合适或自编的教学指导书;
(三)主讲教师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指导学生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应用能力、教改能力以及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能力较强,成效(成果)比较显著;
(四)建立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考核制度。考核标准符合《湖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考核内容和方法科学合理,平时成绩(考勤、作业、课程论文、课堂讨论、课题调研)等过程考核记录规范、完整,考试试卷与评分标准科学、合理,特别是反映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案例(材料)分析题的题量和分值应适当增加;
(五)学生对该课程的满意度较高。在近3次学生评教均为良好以上(含良好),学院同行及学校教学督导专家评价较好。
第十五条 精品课程是在优质课程的基础上,进行立项建设的课程。其主要目标是为校级精品课程申报省级以上层次课程建设的立项创造条件。精品课程的主要标准是:
(一)课程教学的资源开发丰富、系统、完整和适用。不仅开发了基本资源,还最大限度的开发了反映课程特点,应用于各教学与学习环节,支持课程教学和学习过程,较为成熟的多样性、交互性拓展资源,如:素材资源库、案例库、专题讲座库,学科专业知识检索系统、演示/虚拟/仿真实验实训系统、试题库系统、作业系统、在线自测/考试系统,课程教学、学习和交流工具、课程教学录像等;
(二)建立完善的动态性、立体化教材体系;实践环节教学指导书完备;
(三)主讲教师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指导学生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应用能力、教改能力以及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能力强,成效(成果)突出,有省(部)级及以上的教改项目或获奖成果;
(四)建立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考核制度。考核标准符合《湖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考核内容和方法科学合理,平时成绩(考勤、作业、课程论文、课堂讨论、课题调研)等过程考核记录规范、完整,考试试卷与评分标准科学、合理,反映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案例(材料)分析题的题量和分值应不低于30%,试卷评阅准确;
(五)学生对该课程的满意度高,近3次学生评教结果均达到优秀,学院同行及学校教学督导专家评价好。
第十六条 校级优质课程和校级精品课程的评审主要面向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通识教育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
第四章 课程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对课程建设适时进行评价,建立常态课程评价机制。课程评价主要分常规检查和评价验收:常规检查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验收在立项课程建设期满后进行。
第十八条 常规检查
(一)检查时间:每年六月份,学院进行合格课程建设的年度检查,学校进行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的年度检查;
(二)检查方式:随机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查阅资料、检查课程资源开发及上网情况等;
(三)检查结论:检查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学校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建设计划要求的,视其情况作出适当延长整改期限或停拨后续建设经费等处理。
第十九条 验收评价
(一)验收时间:每年六月份,学院对本单位立项建设的合格课程进行评价验收,并将评价验收结果送交教务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学校对立项建设期满的优质课程(群)和精品课程,组织验收评价;
(二)验收方式: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审阅材料、答辩、座谈、检查课程资源开发及上网情况等进行;
(三)验收结论
1.合格课程的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到期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合格要求的,学校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达标,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与不通过。验收通过后,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授予校级“优质课程”或“精品课程”称号;对到期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验收指标的在建优质课程或精品课程,限期整改,仍不通过者,取消其建设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优质课程与精品课程的立项。
3.学校从验收通过的校级精品课程中遴选参加省级及以上层次的课程立项申报。
第二十条 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在学校进行课程验收评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课程建设质量报告;
(二)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
(三)编写的教材、讲义、多媒体课件;
(四)开发并上网的课程资源情况及支撑网站;
(五)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完成的教改项目和获得的教学成果;
(六)各类显示教学效果和课程特色的佐证材料;
(七)经费使用记录;
(八)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合格课程的称号保持两年,两年期满后需重新建设;校级优质课程和校级精品课程的称号均保持四年,四年期满后需重新建设。课程称号的有效期内,应进行年度补充,持续充实新内容。如发现教学方面发生重大事故或课程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等问题,将取消其相应的课程称号。
第五章 管理机制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课程建设实行学校、教学院和教研室三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课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课程建设规章制度及课程建设规划的制定;
(二)负责组织校级优质课程和校级精品课程的评审立项及全校课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工作;
(三)负责组织校级优质课程和校级精品课程的验收评价和省级以上层次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四)负责组织评定并推荐课程建设的奖励项目;
(五)做好全校年度课程建设质量报告;
(六)积极搭建和完善学校课程平台。
第二十四条 学院课程建设职责
学院成立课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课程建设组织与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
(二)根据课程建设规划,合理、有效分配课程建设经费和教学资源;
(三)组织本单位合格课程建设的立项、评估和申报推荐校级及以上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等;
(四)督促检查教研室的课程建设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年度课程建设质量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职责
教研室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制定课程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具体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
(二)根据本学院课程建设的规划,制定教研室所属课程的建设规划;
(三)按照课程建设内容,做好课程建设日常工作;
(四)按照课程建设要求,逐项落实课程建设各项内容;
(五)做好年度课程建设自评工作;
(六)负责所开课程教学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制度
主讲教师既是课程开发与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又是该课程的教学、研究的组织者、执行者,对该课程的建设质量和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课程建设立项
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采用立项方式进行建设:
(一)合格课程立项建设工作主要由课程归口的学院负责;每年五月底之前学院将本部门立项的合格课程建设名单送交教务处;
(二)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的建设由学院推荐申报,学校组织评审立项,一般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建设期限
(一)合格课程的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
(二)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的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
(三)校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期限按教育厅、教育部建设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获准立项的校级及以上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等项目建设。
(一)资助标准
立项建设的优质课程由学校拨付建设经费10000元;校级精品课程拨付建设经费30000元。对不同级别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若某一项目由低级别建设项目被评为高级别建设项目时,按高级别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执行。上级部门资助数额达不到学校资助标准时,学校补足差额部分,达到或超过学校资助标准时,按上级部门资助数额执行,学校不再追加经费。
(二)资助方式
立项评审结果公布后拨付建设经费的30%,年度检查合格后,再分期拨付建设经费的30%、40%。
第三十条 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学习交流费、课程资料费、设备购置费、教材(讲义)出版印刷费、教学研究费,由课程归口单位统一规划使用,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对经费使用混乱、课程建设工作不力的学院,学校将予以通报,并督促学院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课程建设成果是考核学院、教研室和教师的一项重要内容。原则上,晋升讲师职称的教师应参与合格课程建设且该课程验收合格,晋升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应参与优质课程的建设且该课程验收通过,晋升教授职称的教师应是优质课程或精品课程的负责人或重要参与者且该课程经验收通过。课程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课程建设期内不能完成建设任务或评价验收不合格或不通过的,不得参与当年评先评优,且当年考评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课程建设相关文件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