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针,奖励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范围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内涵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的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 奖项设置
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若干项。
特等奖:国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领域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特殊贡献的成果。
一等奖:教育教学理论先进,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或在较大规模的实验中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并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推广价值,在省内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或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受到师生欢迎,有一定推广价值,在省内外产生较广泛的良好影响。
三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并且具有人才培养效益,在全校范围内产生较好的影响。
第四条 优先原则
优先从国家和湖北省的教育规划立项项目、教学研究立项项目、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精品教材立项项目中遴选。同等条件下,能够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的成果(基础教育类、应用技术类、职业教育类和转型发展类)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五条 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拟于上半年进行,六月下旬结束,教师节期间颁奖。学校将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
第六条 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湖北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下设教学成果奖评审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
(一)评审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评审办公室是评审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学校教务处,评审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办公室主要负责:
1.具体组织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2.核查推荐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对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单位或个人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3.学校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实行个人自由申报、单位审核、限额推荐的办法,单位推荐申报的教学成果奖数目最多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程序。由教学成果的第一主要完成人负责组织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及汇集相关申报的支撑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由所在单位向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两个(含)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申请。
第十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遵纪守法,师德师风良好,忠于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并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
第十一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院系或其它合作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时,须提交《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单位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包括被推荐成果的总结材料(不超过5千字)、成果所属项目的结题验收或鉴定材料,以及其它反映该成果成效的相关证明材料。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
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采用会议评审与网上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上述纸介质材料(教材样书除外)外,还需提交一份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由评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一)三等奖从全部申报项目中产生,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二)二等奖从三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三)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人员同意。其中一等奖须进行会议答辩。在获得一等奖的成果中,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实现培养目标效果突出的教学成果,可被推荐参加上一级部门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教学成果奖,在学校办公会议上通报后,由教务处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结束后由学校发文公布湖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和资金(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参照省厅标准执行;获得省级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按省厅和国家级相关文件执行),有关待遇等同于同级学术成果奖。其教学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教学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和学校办公会议批准后撤消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