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一支生力军,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国内部分院校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基本思路
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的“传、帮、带”作用,使广大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师岗位,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全面提高教学技能和业务水平,在指导教师的关心和指导下健康成长,承担起教书育人的重任,确保我校人才培养工作质量长期、稳步提高。
二、指导对象
青年教师符合下列情形者,一般应为其配备指导教师。
1.新进我校工作的青年教师;
2.在我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或在其它管理岗位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缺乏经验的教师,经学院提议、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同意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教师。
三、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2.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
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强教学能力和较丰富教学经验的优秀教师职称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
(二)指导教师的确定
1.指导教师由青年教师所在学院推荐,由学院会同本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审核,报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批准备案。
2.一般情况下,1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1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2名。
3.指导教师与所指导的青年教师专业应相同或相近。
(三)指导期限
1.指导青年教师的指导期一般为2年,各学院可根据被指导教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期限。
2.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指导教师。
四、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针对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培养目标,制订整个指导期内的切实可行的整体指导方案和分阶段指导计划,并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批准备案。
(二)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三)对青年教师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包括撰写教案或讲稿、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实验、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等,使青年教师熟悉我校有关教学工作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四)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或试讲进行随堂听课,填写听课记录表,并作必要的指导,全面提高青年教师教学基本技能。
(五)指导青年教师参加科研工作,撰写学术论文,有条件的,应当吸收青年教师参加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六)全程记录指导青年教师的情况,学期末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向所在学院汇报。指导期满,应对指导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青年教师进行考评,写出具体的书面考核材料,经所在学院审议后交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复审,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培养目标。
(七)可以对青年教师见习期满转正、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提出建议性意见。
(八)培训指导活动要实行全程记录,妥善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五、青年教师在被指导期内的基本要求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服从工作安排,勇挑工作重担。热爱学生,为人师表。谦虚谨慎,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学术水平。
(二)尊重指导教师,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要虚心求教,切忌盲目自大。
(三)旁听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并做好听课记录。主动邀请指导教师随堂听课。
(四)认真做好教学各环节的工作。协助指导教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五)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撰写学术论文,参与指导教师的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六)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
(七)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按阶段写出书面总结,交指导教师。指导期满,认真总结,接受考核。
六、考核
(一)指导教师的考核
1.由各学院会同本院“教学督导专家组”负责对指导教师全面考核,主要考察指导教师职责的履行情况,指导方案、分阶段指导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指导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情况。分阶段进行总结考核,指导期满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2.各学院及“教学督导专家组”应定期查阅指导教师工作记录,并提出评价意见。
3.对考核优秀、称职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年总考核给以优先考虑。对不负责任或考核不称职的导师,年终取消评优,并不再安排担任导师工作。
(二)青年教师的考核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被指导青年教师的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及方式如下:
1.定期抽查青年教师教学各环节的工作情况、科研工作情况等。
2.组织专家和资深教师听青年教师的课,客观评价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情况。
3.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青年教师授课情况的意见。
4.组织青年教师汇报会,了解青年教师的认识水平、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程度。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对积极履行职责、考核优秀、称职的指导教师,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将依据《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可以在指导期满后,安排独立授课;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应分析原因,做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考核结果应与青年教师见习期满转正、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挂钩。
(三)各学院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具体实施,指导方案、计划、考核表等要按规定格式设计制作,并上交学院、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存档。
(四)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控工作。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