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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417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防范和最大限度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和《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范》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含实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参与教学活动的各级各类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四类:课堂教学类、实践教学类、考试管理类和教学管理类,并按情节轻重程度将其分为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无正当理由或无不可抗拒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教师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一年达两次者。

2.课堂中途无故中断教学暂离教室10分钟以内一年达两次者。

(二)实践教学类

3.在实验、实习、见习及其它实践活动期间,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轻伤或公共财产损失者。

4.在指导实验、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按要求进行指导或工作不负责,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5.因个人原因导致管理的实验室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6.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习工作规定或实践单位相关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7.教师指导的学生在撰写学士学位论文(设计)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抽查,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查重率超过25%(含25%)者。

(三)考试管理类

8.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命题、试卷评阅或登录成绩,造成了一定影响者。

9.任课教师在命题中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者。

10.监考教师无故迟到15分钟以内,或监考工作中途擅离考场10分钟以内一年达两次者。

11.未按相关规范评阅、装订试卷,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教学管理类

12.未按时制定好教学任务,或遗漏教学任务而未及时处理,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

13.因管理、协调不到位,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使用发生冲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14.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或其他安排不到位的问题,导致任课教师未能按时到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

15.未按要求征订教材,或错订、漏订教材,导致影响教学工作者。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

1.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影响者。

2.无正当理由或无不可抗拒原因未办理相关手续,教师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一年达两次者。

3.擅自取消或变更已安排的教学活动,影响正常教学者;擅自找人代课,或对授课计划或教学内容作重大变更,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实践教学类

4.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实验安全事故,或重大公共财产损失者。

5.纵容、支持学生在实验、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6.实习、见习及其它实践活动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不到位,或严重违反学校实习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者。

7.因个人原因导致管理的实验室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8.教师指导的学生在撰写学士学位论文(设计)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抽查,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查重率超过50%(含50%)者。

(三)考试管理类

9.教师泄漏考试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者。

10.监考教师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或监考工作中途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上一年达两次者。

11.因监考教师监考不力出现考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者。

12.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者。

13.漏收或丢失考生试卷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14.教师阅卷或评定学生成绩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教学管理类

15.未按时做好教学任务、课程编排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且后果严重者。

16.试卷命题及印制、传送、交接、保管过程中监管不严而导致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17.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者。

18.审查不严,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19.教学管理过程中,遇偶发事件,当事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20.经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认定属严重教学事故的其它行为或事件者。

第五条 以上严重教学事故中影响面广,情节十分严重的,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讨论可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年绩效工资1000元,取消其本年各类评优资格和三年内技术职务晋升申报的资格、岗位等级晋升申报的资格。一年内两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严重教学事故,在全校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年绩效工资2000元,取消其本年度各类评优和三年内技术职务晋升申报的资格、岗位等级晋升申报的资格。一年内两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当年3个月岗位津贴,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优、三年内技术职务晋升申报的资格、岗位等级晋升申报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九条 凡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对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单位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2000元绩效工资,同时取消当年所在单位评优资格。

第十条 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学校组织部、教务处、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以及岗位竞聘等事宜的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处理和上报;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小组由学校组织部、教务处、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等部门人员、教师代表、工会委员代表、学校教学督导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审核学院的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建议意见并呈报校长办公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议;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正式下达处理决定;学校教学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并做出复核结论。

第十三条 教务处进行调查、核实教学事故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做出处理建议意见,并向教学事故责任人发放教学事故通知单。事故责任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单的三日内向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提出听证申请,如无异议,事故责任人应在通知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在收到教学事故责任人听证申请后,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人员组成由组织方确定。听证会程序:

1.举证方陈述并提供事故证据,并对事故认定的等级提出建议。

2.事故责任人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对事故的认定提出个人建议。

3.听证会成员根据举证方和事故责任人陈述情况,研究提出事故认定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提供的事故认定建议意见,进行审核,正式作出处理决定。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向学院及事故责任人正式下达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如果有学院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情形隐瞒不报的,一旦查实,将对教学事故本人、教学管理者、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及复议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将复议结论上报党委常委会,并将复议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在职教职工。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教学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