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湖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成立干部考评工作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干部考评工作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及其执行机构——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教代会精神,落实教代会决议,定期向教代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干部考评工作专门委员会设委员五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任期为教代会届满,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产生。
第四条 干部考评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1.参与学校有关人事与干部考核制度的制订;
2.深入群众,了解各级干部的表现,对各级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3.参与每年度的人事考核工作和中层(含中层)以上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审查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自评报告,听取校级干部的述职报告,对以上干部进行评分考核。
4.根据考核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各类被考评人员及干部进行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 干部考评工作专门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听取教职工对人事、干部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
2.向群众进行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工作,党政领导应给予支持和提供便利;
3.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纪律,注意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