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和结合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大学生科学素养,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学校开展以“学生为主体、兴趣为驱动、创新创业为导向”的大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硕士生)创新创业活动(简称“大创活动”)。大创活动是我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培养方案。
第二条 大创活动的目标是引导教师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吸引和鼓励广大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三条 为推动大创活动高效有序开展,改革原有的管理模式,以“齐抓统管”的方式,统筹各上级部门或行业对大创活动“齐抓分管”的状态,形成我校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简称“大创计划”)为基础、以创新创业学院网站为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发挥各部门、各教学单位的积极性和资源优势,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师生积极参与上级部门或所在行业的各种大创活动(包括“大创计划”和“互联网+”等创新创业大赛),并逐步形成各部门、各教学单位特色鲜明的大创活动,使学生受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成立湖北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和管理此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校分管领导
副组长: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处、学生工作处、产学合作处等单位行政负责人
成 员:校直各单位行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由创新创业学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管理平台
第四条 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网站为管理平台,共享教学资源,对我校大创活动实施动态化管理,创新创业学院网站具备以下功能:
提交功能:包括学生或教师提交的“大创计划” 以及其他创新创业项目等项目的题目及其设计方案、学生提交的“大创计划”以及其他创新创业项目等项目的立项申请、结题申请等功能。
评审功能:包括各教学单位对本单位师生提交的“大创计划” 以及其他创新创业项目等项目的题目及其设计方案的评审、专家对“大创计划”以及其他创新创业项目等项目的的立项评审、结题评审、奖励评审等功能。
公示功能:包括公示“大创计划” 以及其他创新创业项目等项目的题目与设计方案(供学生自主选择)、公示入选的“大创计划”以及其他创新创业项目等项目的项目与团队、公示结题的“大创计划” 以及其他创新创业项目等项目的项目与团队、公示获奖的“大创计划” 以及其他创新创业项目等项目的项目与团队等功能。
展示功能:包括展示各部门各教学单位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或赛事),展示指导教师与学生团队的工作过程、展示各团队的创新创业阶段性成果与最终成果、展示团队及个人的成长与创新创业体会等功能。
统计功能:包括各部门、各教学单位创新创业活动统计,指导教师工作量统计,学生创新创业团队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统计等功能。
解释与指导功能:包括对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概念、作用、意义、参与流程、政策等的宣讲、解释与指导功能。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网站面向全校师生开放,各单位(部门)经大创办公室授权,可共享大创网站的资源,并利用大创网站各项功能,自主开展各类大创活动,或择优选择学生项目团队,参与对应的上级部门或所在行业的各种大创活动。
第四章 课程与师资队伍建设
第六条 大创活动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创新训练主要依托专业教育完成。学校鼓励专业教师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创新训练项目,使学生在创新研究实践的体验中,获得创新意识和探索实践的能力。学校鼓励和支持在创新训练成果的基础上,再申报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是大学生创新训练活动的组织主体,要将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与专业教育、科研课题、实验室建设、创新创业竞赛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院支持和鼓励面向低年级学生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必修化;支持创业教师为参与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的高年级学生团队开设创业训练课。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开设创新创业类讲座。
第九条 加强创业指导,设立学校创业咨询室,聘请校内外有经验的创业导师,为参与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团队定点、定时开展创业咨询和指导,并逐步将创业咨询纳入课程体系。
第十条 设立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培训专项资金,聘请国内外资深人士,为创新创业指导教师举办讲座,组织参观学习,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课程的培训、研讨与推广。
第十一条 学校将从文化层面、制度层面和政策层面建立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大创活动的机制,逐步形成科研型、教学型和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型(“大创型”)的师资队伍,为教师成长提供更宽阔的舞台。
第五章 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室(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工作室及相应的实验仪器与设备等,要向参与大创活动的学生团队开放。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大创活动的需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和部门依靠自身优势与条件,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构建综合性、开放性和有利于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平台。
第十四条 学校将建立特色鲜明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基地,基地建设的目标是:为全校师生提供一个以技术为里、艺术效果为表、商业模式为“牵动”,集艺术、技术和商业有机结合的实践与实现平台。将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中,在硬件(场地、设备、投资等)和软件(制度、政策等)上开展建设。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大创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教师附加教学工作量,奖励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等。竞赛活动所添置的设备和资产归学校所有,同时,为有发展前景的应用性科技成果的转让与开发创造条件。
第七章 创业休学
第十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的学生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学校保留学籍,复学后原来所得学分继续有效。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年,累计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要求休学或复学者,须在开学前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创业休学申请需提交休学申请书和创业计划书,创业复学申请需提交复学申请书。
第八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参照《湖北师范大学本科教育奖励管理办法》对积极参与大创活动的优秀学生实行以下政策:
1.学分(特长学分):学生参加“大创计划”、 发表关于创新创业论文、创新创业竞赛,须向所在学院及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通过指导教师的评定和创新创业学院的审核,并上报教务处后,可以直接获得的学分(详见下表)。
项目 | 成果形式及要求 | 学分 | 审核单位 |
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提供相关证明 | 4.0 | 创新创业学院 |
国家级二等奖提供相关证明 | 3.5 | ||
国家级三等奖提供相关证明 | 3.0 | ||
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提供相关证明 | 3.0 | ||
省级二等奖提供相关证明 | 2.5 | ||
省级三等奖提供相关证明 | 2 | ||
校级一等奖及以上提供相关证明 | 1.5 | ||
校级二等奖提供相关证明 | 1 | ||
校级三等奖提供相关证明 | 0.5 | ||
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 | 国家级项目结题,成绩突出,提供相关证明 | 3.0 | 创新创业学院 |
省级项目结题,成绩突出,提供相关证明 | 2.0 | ||
校级项目结题,成绩突出,提供相关证明 | 1.0 | ||
创新创业培训 | 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班并考核合格 | 2.0 | |
参加院系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班并考核合格 | 1.0 | 院系 | |
创业实践 | 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 | 3.0 | 创新创业学院 |
年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 | 2.0 | ||
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 | 1.0 | ||
创办企业 | 作为法人正式注册公司,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 2.0 | |
合伙注册公司或注册个体户,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 1.0 | ||
获得融资的创业团队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