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北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的管理以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勤工助学原则上优先安排特困生和贫困生。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其岗位设置、招聘录用、劳酬发放分别为:
(一)岗位设置。聘期为一学年的岗位,由校内各单位按规定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用工计划(填报《湖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结果反馈用工单位;短期用工岗位根据需求提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批。
(二)招聘录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在每年3月公开发布用工信息;学院等额推荐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参与应聘;应聘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学校统一印制的《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前往面试;用工单位在招聘结束三天内,将录用名单及《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并公布。
(三)劳酬发放。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劳动实况考核表》,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据实核发劳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