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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596

(依据湖北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

第四章 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这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县(市、区)办理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以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颁发的《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以及各试点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其贷款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分别为:

(一)贷款对象: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办理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五)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