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积极性,保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筹国家及省财政拨款、学校经费投入、企业专项资助、导师资助经费等资源,构建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大部分,奖学金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综合单项奖学金构成;助学金体系由国家助学金、岗位助学金、企业专项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构成。
第四条 奖(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评选原则,由研究生学院统筹、各学院或一级学科点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奖(助)学金计划分配、奖(助)学金评定中普遍性问题与重大问题的协调和解决等。学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由研究生学院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包括依据本办法制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综合测评、等级评定、汇总公示、申诉处理、结果报审等工作。没有一级学科点的学院应先组织初评,再报相应一级学科点进行评审。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由中央财政拨付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学校。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校内各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良,科研成果优,实践能力强。
3.在校在读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已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无补考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国家奖学金:
(1)因个人原因在科研工作或社会实践中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报到或未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3)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延期毕业等)者;
(4)在读期间受到各类校纪处分及刑事处理者;
第九条 符合上述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可在评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申请书》。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的相关要求组织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参照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量化参考标准》和本单位评审细则,推荐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所作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文件要求,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而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在读的硕士研究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及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旷课累计达15课时及以上,或1个月以上无故脱离学校及导师监管的;
(2)有学术道德失范,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或因考试或者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在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延期毕业等)者。
第十七条 一年级新生(研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各学院根据学校名额分配方案,综合学生的志愿填报情况、入学初、复试成绩综合排名和本科期间已取得的成果等综合考察,确定奖励等次,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在本学院内公示。
2.各学院初评结果报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根据学习形式、类别及人事档案到校等情况统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并按程序发放。
第十八条 二、三年级学生(研二、研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自评申报。申请人按学校学业奖学金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根据自评结果提出参评有关奖项和奖励等级。未作自评申报者按自动放弃参评资格处理。
2.导师推荐。导师按相关内容和要求对研究生进行考评,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导师未做考评推荐者不得参评。
3.各一级学科培养单位综合量化后评定等级,由评审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院。
4.研究生学院对各学院的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按程序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等次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备注 |
标准/元 | 8000 | 6000 | 4000 | 第一志愿新生在此标准基础上额外奖励2000元 |
比例 | 20% | 30%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