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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乐于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第三条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 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校发文实施。

第六条 新生报到结束后,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根据评选标准推荐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学校审定后发文表彰。

    第七条 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须全额退还。

第三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八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六)积极推行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非毕业班的学生,毕业班学生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按学年评定,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一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人;

(二)二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人;

(三)三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人。

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

第十三条 课程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由教学秘书、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若有重修课程,按重修实际分数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十四条 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各学院制定评分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后,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

(一)学科竞赛10分。评价学生参与校级(含校级)以上各类学术、科研等竞赛情况,如(包括但不限于)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根据不同的获奖级别和名次加1—10分。

(二)创新能力5分。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学生发表专利、在市级以上正式期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根据级别和作品数量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三)职业技能5分。评价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如(包括但不限于)考取律师证、注册会计师证等。不同的资格证可累加统计,以取得证书时间所在评奖周期内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参加该奖学金的评定:

(一)奖学金测评周期中,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以及尚在处分期内未解除处分的;

(二)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15学时(含)以上的。

第四章 特殊贡献奖学金

第十六条 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七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所有年级学生和学生团队。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认定的学科竞赛、文体竞赛、学术科技评奖中获奖的,均可视作突出贡献。获奖内容相同的竞赛项目,以最高获奖级别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具体评定条件及金额

(一)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全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等: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3000元、2000元;获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300元。
   
(三)湖北省大学生科研成果奖: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800元、500元、300元。

(四)经认定为突出贡献奖的其他类竞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800元、500元;获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500元、300元、200元。

(五)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的其他未经认定的竞赛项目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提交特殊贡献奖学金申请时,除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五章 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思想进步,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语言文字工作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非毕业班学生,毕业班由学生各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设三个等级,按学年评定,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一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400/人;

(二)二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300/人;

(三)三等奖学金:不超过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人。

第二十四条 社会活动评分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100分,即:社会活动评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第二十五条 基础分按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合格(15分)、差(10分)五个等级评分,由学生根据本学院测评细则和学生在评定周期中参加社会活动综合表现,进行自评。

第二十六条 二级指标评分总分为70分,各学院制定评分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后,由班主任和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实际表现进行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

(一)评定加分基本标准:

1.政治理论学习(5分)。评价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的学习情况。

2.思想道德表现(5分)。评价学生在理想信念、爱国爱党、集体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情况。

3.干部任职表现(10分)。评价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包括任职半年以上的寝室长、班委会、团支部、学院学生会、学院团总支、校学生会、校团委、楼委会等干部)任职期间的现实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4.社会实践活动(20分)。评价学生在参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及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5.文体活动表现(10分)。评价学生在组织、参加学院以上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中的现实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在各类文体竞赛活动中获奖或积极参与、组织的,可加0.5—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6.宿舍文明创建(10分)。评价学生在宿舍的文明、卫生以及按时归寝等情况。

7.其它突出事迹(10分)。评价学生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扶残助弱等好人好事方面的表率行为。

(二)评定減分基本标准:

1.学院以上集体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次每人减2分;

2.班级以上集体组织的义务劳动缺勤一次减2分;

3.旷课一节扣2分,上课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夜不归寝一次扣2分;

4.对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及其它文体活动,本学年无故缺勤或因病事假缺勤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的一定比例者,可酌情减1-5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参加该奖学金的评定:

(一)在奖学金测评周期中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尚在处分期内未解除处分;

(二)学年课程加权平均分班级排名在后三分之一或一学年内有三门(含)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第六章 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三好学生。在学习优秀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的基础上以班为单位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三好学生评选的基本条件原则上为:同时获得社会活动奖学金和二等(含)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社会活动奖学金的基础上以学院为单位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基本条件为: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任满一学年、工作成绩突出、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在规定名额之外按条件可另评4人,校团委、校学生会在规定名额之外按条件可另评7人。

第三十条 优秀毕业生。以学院为单位按毕业生总人数的5%评选。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校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

(二)专科学生和专升本学生在我校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称号和两次学习优秀奖学金;其他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三好学生称号和一次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三)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含)以上;

(四)在校期间体能测试均达标;

(五)响应祖国号召参军入伍或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建功立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或破格参与评选;

(六)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湖北省大学生优秀成果奖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的毕业生可优先或破格参与评选。

第三十二条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向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道德、学业科研、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授予的最高荣誉,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当选一次。十佳大学生从学院初评推荐的候选人中评选产生,评选基本标准为:

(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获得社会实践活动奖学金和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各两次;在国家、省级竞赛(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含)或省级一等奖(含)以上的学生,同时获得社会活动奖学金和学习优秀奖学金各两次。

(三)在学习科研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突出成绩的;在服务社会、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上,有突出事迹的;在生活上脚踏实地、自强自立、乐观进取,有突出表现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可破格参与评选。

第七章 组织领导及评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纪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能是讨论、研究和决定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的重要事项,制订实施办法、审定全校性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获奖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过程中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的学生工作小组,其成员由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初评和推荐,日常事务由学院学工办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审,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进行初评,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两天,公示无异议,报校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奖励和表彰。评选十佳大学生由校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复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的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学生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作出最终结论。复查结论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三十七条 学生获得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除外)和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填写《奖励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学生获得奖学金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内部设立的其他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应及时报送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申报内容应包括学生奖学金和相关荣誉称号名称、资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等。

第三十九条  由社会捐赠在全校范围内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由学校和捐赠单位(个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评定细则,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