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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7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湖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以公正、合法、有错必纠为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内外法律专家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组织会议,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全面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定期面向全校公布。委员任期原则上为1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其他公务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规定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可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临时委员在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学校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书面文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学生有正当理由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主体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超过规定申诉期限;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予以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一)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作出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理决定机构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的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身份证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七)申诉人享有向上级部门申诉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复查结论书后的3日内,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在送达书签收回执上签字确认。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达书签收回执上写明。如申诉人拒绝签收,以留置方式送达。如申诉人因其他原因无法送达,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并同时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不公开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条 依本办法进行的申诉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 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