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促进和保障我院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
第三条 我校上述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学术研究要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得将所引用的内容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六)学术成果不得一稿多投,已发表的论著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七)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八)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项目的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九)不得谎报学历、学位,不得伪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等。不得擅自更改在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十)对外宣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时,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成果对外宣传应符合保密要求。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十一)严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和科研道德、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我校教职员工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五)在报刊上一稿多投而导致的一稿多用,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导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项目审批、遴选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以及考核、评估等过程中,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对于学术失范事件,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定,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行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课题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及奖励;取消其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他相关荣誉称号。
(二)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处理办法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处理办法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