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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学历水平认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579

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办(199358号文、(19968号文和(1997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一、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基本要求
        1.我校有权申报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专业,原则上要求已有五届以上硕士毕业生。该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其所在的一级学科,一般应有三个硕士点。同时,应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
        2.符合条件的专业一般在本校、本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异地办班应要求办班合作单位具备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一个专业每年只能在异地办一个班。
        二、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申报审批程序
        1.院(系)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经省学位办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此项工作。申报程序如下:
        (1)申请在本校、本地办班,需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交研究生处初审后,上报省学位办审批。
        (2)申请在异地办班,应填写由省学位办印发的《在鄂单位在外省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征求意见表》,由办班所在地省学位办或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填写好的《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一并交研究生处初审后,上报省学位办审批。
        (3)办班院(系)与办班合作单位签订的办班协议同上述材料一起送研究生处审批。
        (4)根据湖北省学位办要求,每年度的315日前受理申报,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5)同一专业拟第二年继续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则需重新申请登记备案和办理有关手续。

2.院(系)参照全日制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专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报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开班。
        3.对外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一律以研究生处拟定并经省学位办批准的统一招生简章为准。
        4.未按规定履行手续擅自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三、报名与入学
        1.报名时间:常年报名。

2.报名地点:各院(系)及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   3.报名条件:严格执行招生简章所列条件。

4.入学时间:春季班为每年度4-5月入学,秋季班为每年度9-10月入学。

5.报名材料:本人最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以及相关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报名材料由院(系)收取后,一份留存,一份送交研究生处。

6.报名程序:

1)院(系)对报名学员资格进行初审,并由学员填写登记表(一式两份)。

2)院(系)将汇总的报名名单、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各一份报送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统一进行复核。

3)复核通过后,学员交纳报名费,凭研究生处开具的交费通知单到校财务处交纳学习费用(可按年度交费),并将缴费票据复印件送交研究生处和院(系)各一份,研究生处予以注册,成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正式学员。

7.网上注册:学员登陆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dgdc.edu.cn/tdxlsqxt/login.shtml?action=forwardIndex)进行用户注册,并按要求完成上传照片和个人基本信息后提交申请。

8.学员根据网上提交的信息生成的ID号,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现场确认,一般为3-4月,具体时间以研究生处通知为准。未按规定在网上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学员,本次报名无效,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9.入学要求:研究生处根据注册学员名单发放入学通知书和课程进修班学员证,学员凭入学通知书按时入学报到,领取课表和教材,并按课程进修班开课课表持学员证上课,学习时限为2-5年。

四、培养过程管理

    1.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研究生处主办,相关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承办,其中公共课(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自然辩证法、第一外国语以及涉及到教育学的相关公共课程)教学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专业课教学管理和班级日常事务管理由相关院(系)负责。

2.研究生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分配。

2)负责课程进修班的办班资格审查。

3)负责培养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4)负责课程进修班学员的学籍管理。

5)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3.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职责:

1)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进修班学员构成情况,科学制定公共课开课计划,将《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公共课开课计划表》报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组织教师授课。

2)负责组织安排公共课的课程教学管理、课程考试和考查,以及成绩(包括专业课成绩)管理。

3)每学期末按教学计划和实际开课情况核算公共课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支付相应课酬。

4)负责为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的学员发放《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4.各院(系)主要职责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院(系)各专业课程进修班专业课开课计划,将《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课开课计划表》报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组织教师授课。

2)负责本院(系)各专业课程进修班专业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

3)负责本院(系)各专业课程进修班班主任的选任和学员日常事务管理。

4)负责组织本院(系)各专业课程进修班专业课课程考试和考查,专业课成绩每学期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5)每学期末按教学计划和实际开课情况核算专业课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支付相应课酬。

5.相关要求

1)《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开课计划表》中课程名称和编号必须与相应的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编号一致;对于培养方案中没有列出的课程名称和编号,各院(系)需按研究生处制订的编排方法自定义编号,并将所有自定义编号的课程按标准格式报研究生处备案。
        (2)培养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为有效。

3)对于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教学环节均按计划执行,并进行考核。对于未按期报研究生处备案的课程与教学环节考核成绩,研究生处不予承认和记载。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1.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笔试、课程论文、小型设计等形式,其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是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做出综合评定,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学位课程必须考试,选修课程考试、考查均可(以考试为主),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报告、专业文献阅读为考查。
        2.为使考核试卷规范化和便于记载成绩,以及归档备查,课程考核试卷须参照研究生处印制的《湖北师范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试题》标准样卷命题。学生一律使用《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本》答卷,不得用其他纸张作为考核试卷和答卷。
       3.所有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完毕后十天内评卷完毕,认真填写《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专业课由任课教师将试题、试卷和成绩登记表一并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并由院(系)汇总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公共课考核完毕直接由任课教师将相关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4.各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应对任课教师送交的课程考试试题、试卷和成绩登记表等进行验收,对缺少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拒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和记载。各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应妥善保存考试试题、试卷和成绩登记表,并及时作好成绩归档工作,以作评估和备查之用。研究生处将对院(系)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院(系)教学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5.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何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查阅试卷或更改成绩。如有特殊情况确须查阅试卷或复核成绩者,必须申述理由,经院(系)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6.学员本人可到继续教育学院查询课程成绩。需办理课程成绩单者,可到继续教育学院打印课程成绩单。
       七、经费管理

1.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课程学习费用可一次性收取,也可按年度收取,合计9000/人。

2.经费使用管理实行“谁招生,谁受益”的原则,全部经费扣除学校公共课程教学费用以后,剩余资金的90%由招生单位合理开支使用,10%用于继续教育学院日常教学管理。

3.各院(系)与继续教育学院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校研究生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4.各院(系)和继续教育学院对招生个人的奖励标准可自行议定。

八、校外所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