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章程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425

  

湖北师范大学创建于1973年,原名华中师范学院黄石分院。1978年更名为黄石师范学院。1985年更名为湖北师范学院。2016年改为现名。20012003年,黄石市第一中学(湖北师范大学附中)、湖北省化工学校相继并入湖北师范大学。

学校立足湖北、面向全国、服务基层,注重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转型发展,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省属一流、高水平的地方应用型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条  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中文全称为湖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湖北师大。

学校网址为http://www.hbnu.edu.cn/

第七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

第八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优秀基础教育师资、职业教育师资和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章 学科门类、办学规模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教育学科为特色,学科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

学校围绕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学科进行设置、调整和重点建设。

第十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有关方针政策,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要,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依法调整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生产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开展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中共湖北师范大学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党的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条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务委员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要求,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按照上级核定的标准合理调整人员编制。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就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七)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 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等;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审议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院依照学校规定,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与学生相联系的桥梁,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宗旨,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机构。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等若干岗位,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负责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院长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决定事项由主持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重要学术事务的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学术标准,学术资源配置方案等事项时,应听取教授委员会意见。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学校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章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 学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他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学员参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规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湖北师范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其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依靠广大校友、社会各界力量捐资助学,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原华中师范学院黄石分院、原黄石师范学院、原湖北师范学院以及原湖北省化工学校、黄石一中:

(一)本科、专科、中专、中学的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班)、各国留学生、函授及夜大本、专科生、进修班、培训班学员;

(二)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

校友会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学校财务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以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形式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内环上方是“湖北师范大学”字样,中间为HS和一个圆形叠加的图案。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我们是光荣的湖师人》,由湖北师范大学师生员工集体作词、作曲。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诚毅勤敏”,学校精神是“自强不息、尚诚厚德”。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校长办公会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定。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不得与章程的原则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