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3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踊跃参军入伍,进一步加强学校征兵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等上级文件要求和湖北省大学生征兵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征入伍大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当年被录取的新生。男生年满17-24周岁,女生年满17-22周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人武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由武装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学院要成立本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本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大学生征兵任务。学校人武部负责学院征兵工作指导、入伍学生信息归口,与兵役机关、学生服役部队的沟通联络、学生政审、服役期间管理等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学费补偿等;教务处负责学生入伍服役期间的教学组织、课程考核、成绩管理、学位授予等;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新生、毕业生入伍的相关服务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征兵政策宣传、动员、入伍服役学生信息收集、档案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学管理,协助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相关流程以《湖北师范大学入伍学生管理流程安排》为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在学籍、学业方面享受学校如下政策:

(一)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当年被录取的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在校非毕业生入伍退役后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提交申请,编入当年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继续学习;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学校不予以复学。

(二)在校一年级学生和当年被录取的新生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教师对学生进行必要帮扶和指导。

(三)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直接获得学分;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外语口语课,成绩记为80分。

(四)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入伍前未通过考核的课程,须在入伍前提交读书笔记或课程论文,由各学院任课教师评定成绩计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在校学生入伍前签订《服役期间学习任务书》后,可在部队采取自学方式完成相应学业,但在校学习时长不得低于2学年。学生每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课程读书笔记或课程论文,由学院安排相应任课教师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在校学生入伍后因故未能在当学期完成课程考核,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由学院组织相应学生统一提交课程读书笔记或课程论文,进行成绩评定。

(五)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服役经历视为专业实习,其实习成绩由服役部队根据学生服役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毕业论文(设计)由学生本人向服役部队提交服役总结,部队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学院直接评定成绩;在部队受到嘉奖、立功、获评为优秀士兵的,毕业论文(设计)可直接评为优秀等次,并授予优秀毕业生。

(六)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通过相应课程考核,并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获得相应学位。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资助相关政策,根据入伍学生退役后的复学或入学意愿,落实义务服兵役学生的学费补偿和减免。学费补偿和减免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或减免。选择服役期间同时学习的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和减免按照国家规定,以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据实计算,学校不予服役期间的学费减免,学生需按学制交纳服役期间学费。

第八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在党员发展、奖学金评定、评先评优、创业扶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予以考虑。

第九条 在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十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在升学方面享受学校如下政策:

(一)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当年被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分别在退役后3年内、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退役后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学校每年设立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其他有关优抚政策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征兵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学校每年根据上级征兵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按一定比例向各学院下达征兵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以入伍奖学金的名义进行奖励;各学院每入伍一名大学生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主要奖励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班主任、辅导员、副书记等,由各学院拿奖励方案,报学校审批,从学校绩效中发放(入伍奖学金、学院奖励的标准按年度确定,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征兵的学院,取消第二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入伍服役期满转士官继续服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或经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如与上级新出台文件精神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师范大学入伍学生管理流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