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学校财经工作程序,确保各级领导和部门依法履行财经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结合《湖北师范大学章程》与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湖北师范大学章程》,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

第三条  湖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制)主要是指学校各级领导、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在对公财经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权限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各学院(中心、所)、各处(部、室)、各直属单位均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第一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按层次划分为校长、分管财经工作的校领导、财务处处长、副处长、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第二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按层次划分为校长、副校长、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管理层次及其人员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及“上一级管好下一级、上一级带动下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中。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经工作原则上由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学校两级财务管理运行的实际情况,也可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单位财经工作负责人必须与学校签订经济责任书。

第七条  学校各个管理层次的责任人必须共同遵守和贯彻以下原则:

一、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已出台的各类财经规定。

二、“三重一大”和集体决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和省厅文件的规定履行对大额资金和相关事项的管理,其他重大财经事项,按权限和责任范围,实行集体决策。

三、财务专责原则。学校各类财经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须执行财务专人负责制度,即各级责任人在审批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财经事项时,须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授权专人负责所划定范围内的财经事务,并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四、经费集中管理原则。学校各类经费执行集中管理的原则,即学校对所属无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的经费由财务处实行集中管理。

五、财经安全原则。学校各类财经活动必须保证学校的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规避风险,严禁违规投资、违规担保、过度借贷、赤字预算等可能造成财经安全或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 各级经济责任权限及范围

第一节  党委常委会经济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中共湖北师范大学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湖北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学校财经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节  校长办公会经济责任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决策机构,负责落实实施常委会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并按《湖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对权限内有关重要经济事项行使决策权;批准颁布学校制定的各项财经政策和重要财务规定。

第三节  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责任

第十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根据学校关于财经工作的重大决定和决策,实施对学校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析、研判学校财经形势,对学校财务预算方案、收支计划、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大额贷款、还贷、融资计划和重大对外投资、经济合同、资产处理、资金调度、信用担保、基建投资、经费资源分配、专项经费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各类收入分配管理等财经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议确定,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处理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研究处理的财经事项。

三、对《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权限内有关重要经济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制。集体决策的事项,应有参会人员情况及详细讨论记录。

第四节  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行使法人权利,对内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负责执行党委常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对校长独立做出的各类经济决策承担领导责任。

二、担任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按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的年度预算收支总额,领导制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细化方案;领导制定融资计划、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外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领导制定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监督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等。

三、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组织和协调,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负责审批《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权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

五、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节  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责任人之一,主要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学校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和调整学校的收费政策、经济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具体办法,维护学校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审查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预算的执行。

三、代表校长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代表校长对学校所属单位及学校拥有权益的其他单位实施财务监督。

五、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方案,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代表校长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七、负责审批《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权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

第六节  其他校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经济工作,其主要经济责任如下:

一、参与审议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重大经济决策方案。

二、监督检查所分管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资源配置情况,减少浪费,提高经费和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维护分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负责。

五、对分管范围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项目负责,确保按照学校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变更计划。

六、负责审批《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权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

第七节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对全校的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财务处长应在主管财经工作校领导的指导下,对财务处的工作负责。其主要经济责任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组织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会计信息。

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具体组织拟订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各项经济政策及管理办法,规范学校财经行为,依法管理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实施校长签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负具体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及其票据管理。

五、负责执行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货币资金调度的相关决定,保证学校正常业务活动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组织学校财务决算工作的实施,对年度财务决算真实性负责。

七、负责审批《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权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

第八节  财务处副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具体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分管的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参与学校财务预算编制、贯彻执行学校财务预算、组织会计核算、决算等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教育部和学校的收费政策,负责全校各类业务活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核,监督和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加强各种票据使用管理。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加强校内各单位创收和捐赠等经费的管理,负责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规范财经秩序,维护校内各单位的正当权益。

五、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核算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负责检查、指导本处及二级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财经法规的学习,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负责审批《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权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

第九节  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机关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如下:

一、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无收入的部门除外);负责本单位各类经费预算的编制,并对预算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科学性负责;负责本单位项目经费绩效目标的编制,参加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提供绩效目标考核文本材料;加强预算的执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不得低于学校要求。

二、依法将本部门的各项收支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对本单位负责的各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经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绩效性和资金安全负责。

三、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之外另立银行账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四、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报学校审定后实行。

六、严格执行《湖北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对本部门重大支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严格按程序审查和报批。

七、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的财经审批制度,负责审批《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权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

八、除上述共同责任外,下列部门负责人还分别负有以下经济责任:

学校办公室对学校对外合作及有关经济合同的科学性、合法性负责。

人事处对学校工资政策及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负责,执行国家、湖北省和学校制定的有关人员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拟订学校各类人员经费的核定、发放及管理规定或办法;负责编制全校人员经费年度预算草案;负责学校社保基金基数的核定和管理;负责审批丧葬费、遗属补助、抚恤金;负责审批绩效内发放的评审费、加班费和学校奖励;对学院外聘教师工资待遇审批负责。

教务处应拟订教学单位本科培养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导、监督、考评教学单位本科培养费的管理和使用;对教学单位本科教学有关课时费测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教学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批、监督和负责。

科研处要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拟订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过程管理等管理办法,拟订科研项目对外转拨经费的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执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受学校委托,对外签署科研与开发合同,对其中有关的财经事项负责。

研究生处应拟订教学单位研究生培养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导、监督、考评教学单位研究生培养费的管理和使用;对教学单位研究生教学有关课时费测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学科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批、监督和负责。

外事处要加强国际化建设项目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并对其经济事项负责;对国际合作交流的事实和经费使用负责。

审计处对所审计项目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废旧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负责;负责全校各单位设备租赁需求计划的审核,保证租赁设备的安全、完整;拟订教学单位实验教学材料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导、监督、考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材料费、小型维护维修费的管理和使用;对全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监督工作负责,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与盘点,加强对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批报备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品牌,提升无形资产使用价值;按有关规定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审批和申报工作。

后勤产业集团要做好后勤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制定各种经营服务项目的核算办法,代表学校确定后勤服务经营中的收费项目、审核收费标准,需国家物价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必须履行申报批准手续;核定后勤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金额和数量,监督后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学校后勤大型设施、大型设备的更新;负责水电费管理办法的制订和执行,以及对二级单位水电费的核定和征收。

基建与后管处要组织专家对基建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出具论证报告,报经学校研究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凡经立项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建、招标、投标手续,使用合同范本签订施工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计划,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工程量、增加工程总投资时,应按相同程序层层报批,落实经费来源;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做好工程决算、报审、资料归档等有关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负责学校的设施、房屋等的改造、大修和校园景点建设计划、立项、经费预算和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中央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修缮、维修、改造专项经费和学校安排的维修改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节  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负责人主要指学校直属的教学、科研单位的书记、院长、所长、中心主任等,其经济责任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全面领导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制止各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在财经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本单位各级岗位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学校要求制定经济分配办法,报学校备案。

三、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不得乱立收费项目;不得另立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四、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预决算方案,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并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额度。

五、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各项经费的管理使用,统筹安排和调剂使用各项资金。

六、制订本单位内部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本单位重大支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内部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完善本单位学生奖、贷、勤、助、补工作体系,做好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九、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十、负责审批《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权责范围内的经济事项。

第十一节  科研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如下: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规范使用经费,遵守外拨经费、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科学合理安排科研项目经费,确保科研项目及时结题、结账。

四、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二节  会计人员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按有关法规定期接受业务培训;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并对所经办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尽职尽责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  经济责任追究与落实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湖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人离任前,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经济责任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和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的追究,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职能分工的需要,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执行或联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全校教职员工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予保密。举报情况一经查实,视情况和挽回经济损失的额度,给予举报人100-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是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规章,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要加强纪委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将各级经济责任人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财经工作的实绩纳入日常的工作业绩考核和干部任免考核制度之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应岗位职责,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经济责任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实施细则与本实施办法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财经领导小组、经济责任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