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教育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4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自收自支等乱收费现象,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及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是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各项收入款项。收费项目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及其它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各类代收款项。


      第三条 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事业性收费的法规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并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要求办理具体收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