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489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鄂人社岗〔2009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学校计划内脱产进修学习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严格考核。

(一)科学设岗,统筹兼顾。坚持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重点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上级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二)突出重点,分层管理。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突出正高职级岗位的标杆作用,强调教授二、三级岗位的学术水平、影响和造诣,彰显学科带头人的重要地位。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

(四)从严聘用,留有空间。严格控制顶层等级岗位,留有余地,用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学校岗位设置、聘用的实施工作;

2、确定学校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和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组织的成员;

3、研究决定岗位设置、聘用及聘后管理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具体负责:

1、评议通过各二级单位关于本类岗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方案;

2、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推荐本类岗位聘用人选。

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视为通过;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数,则按得票多少取舍,其中票数相同的应重新投票。未出席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不能补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召开的评审会议原则上不进行复议,如评议结果未达到控制指标数,经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对得票数达1/2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复议。

(三)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应聘人选的资格审查;

2、负责向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评议推荐本单位拟聘人选;

3、二级教学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还负责制订本单位教师中级及以下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4、负责本单位聘用人员的考核和聘后管理。

工作小组会议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视为通过;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数,则按得票多少取舍,其中票数相同的应重新投票。未出席工作小组会议的成员不能补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工作小组召开的评审会议原则上不进行复议,如评议结果未达到指标控制数,经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对得票数达1/2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复议。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确定,目标岗位总量按生员比(学生折合数与教职工数之比)101确定,实际岗位总量暂按现有在册在岗人数确定。

(二)岗位类别设置

1、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2、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学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出版、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工程和幼教等专业技术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六级以上职员为高级职员,七级、八级职员为中级职员,九级、十级职员为初级职员。

2、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职级岗位、副高职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等职级(中级)岗位和初等职级(初级)岗位。其中正高职级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职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和十二级。教授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0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四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为正高职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职级岗位,正、副高职级岗位统称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等职级(中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等职级(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岗位为员级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分为5个等级,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即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二至五级、普通工工勤技能岗位。

5、特设岗位设置:特设岗位是学校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完成某专项任务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

2)湖北省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湖北省“百人计划”人选、“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3)“磁湖学者”特聘教授。

(四)岗位等级控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我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由上级机关确定;专任教师最高设岗等级为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四级;工勤技能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工勤技能二级。

(五)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1、岗位类别比例

学校设置的岗位类别比例控制目标为: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10%,并且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2、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的岗位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50%;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15%

3、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学校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区别不同系列学科的情况,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2)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总体控制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30%40%20%;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5%以内,其中正高岗位控制在5%以内。

3)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其中二级岗位按《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实行全省总体控制;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行政管理服务职责,对技能水平或管理服务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能岗位中设置,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总量控制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工勤技能二级和三级岗位总量控制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实际聘用岗位总量暂按现有人数确定。

5、按《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鄂人社岗〔20095号)规定,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即“双肩挑”),确因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管理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等特殊需要必须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必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比例。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各类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它基本条件。

同类岗位晋升职级聘用必须在下一职级最高等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一年。

2、竞聘条件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着眼于妥善处理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学校现有工作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由学校和相关部门、学院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具体竞聘条件。

(二)聘用程序

学校岗位聘用按照岗位要求,采取公开竞聘和竞争上岗等形式择优聘用。

1、公布岗位及条件

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等。

2、个人申请

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向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提出应聘申请,同时提交符合聘用条件的支撑证明材料。

3、基层单位审查

校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基层单位评议

校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评议确定本单位拟聘人选并排名,人选名单并个人支撑证明材料报相关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

5、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评议

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评议通过各单位拟聘人选并排名,人选名单并个人支撑证明材料报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全校各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委员会评议结果,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

7、学校通过并发文

校长办公会决议通过学校岗位聘用人员,发布聘用文件。教授二级岗位拟聘人员须报湖北省政府批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员须报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

8、签订聘用协议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实施合同管理。

六、岗位管理

(一)一般规定

1、教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任职资格人员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副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即“双肩挑”),其岗位管理按《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鄂人社岗〔20095号)的规定执行。

2、空缺岗位可通过校内晋升和校外招聘两种方式补缺,其中新晋升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聘用到高一级别岗位的最低等级。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对岗位急需且符合直选条件者,可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按有关规定直接聘用。引进特别优秀的海外留学人才可不占学院岗位数,由学校调剂岗位解决。

3、新受聘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管理岗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4、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不再保留其岗位。

(二)聘约管理

1、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一式叁份,分别由本人、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保留一份。

2、聘用期限。学校将区别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受聘人员,实行不同聘用期限的合同管理办法。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教授二级、三级岗位聘期为6年,其它各类各级岗位聘期为3年。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各级各类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学校与个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3、因工作需要,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发生聘用岗位变动的,经学校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省人社厅批准,可解除现有的聘用合同,根据新岗位重新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并从省人社厅批准下月起兑现相应待遇。

4、聘期内经学校批准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合同期限以及其它约定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补充协议和聘用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5、享受优惠条件的引进人员,进校时与学校所签协议书和聘用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6、解聘和辞聘。

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超过10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工作日;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工作安排;聘期内被开除及被判有期徒刑。

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被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学校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双方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批准: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等。

(三)岗位考核

1、考核种类及主要内容。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或绩效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2、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异动、奖惩、工资晋升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转为试聘人员,试聘期一般为6个月。

(四)监督和人事仲裁

1、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负责聘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对群众的检举和投诉进行查处。

2、我校教职工对岗位聘用工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在接到申诉30日之内,对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七、工作要求

(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又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二)岗位设置完成后,要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人员聘用工作,使学校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对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数(编制)和结构比例的单位,要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状况逐步到位。严格控制高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余地用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三)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在核准的限额内做出适当的调整。对因机构新增、分立或合并须重新设置岗位的,或者因业务发展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学校申请变更。

(四)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聘用条件等基本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

(五)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八、附则

(一)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