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649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我校正式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须自带婚育状况登记表,定向就业研究生还需带《委托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合同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自愿将户口迁入湖北师范大学的须自带户口迁移证,学校暂不受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户口。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  体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但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经研究生学院批准,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并应于下一届新生入学报到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复查合格,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查批准,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即发放我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是我校在籍研究生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研究生必须妥善保管。该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需补办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院系研究生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后交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注册,并持本人研究生证按规定程序到指定地点报到与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正规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旷课处理。

第九条  未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和数额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十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和其他选修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得无故缺考。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任课老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而不交答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所在培养单位决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在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中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通过我校“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填报,各科考核考查材料、考试试卷原件由各学院负责保存,保存至该研究生毕业后3年。研究生所有课程成绩登记表应统一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个人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凭医院正式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事假三天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至一周内,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培养单位批准;一周以上的,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备案。请假期满,须到有关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考勤、请假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具体办理。培养单位每学期向研究生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并通报有关导师,学期末应将本单位研究生旷课超过三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报研究生学院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责令其检讨,每学期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者,由所在培养单位和导师给予批评教育;达到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50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出国(境)的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获准出国(境)者应按期返校,未获准续假而逾期两周未归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特殊情况下按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条  已录取为我校的研究生,入学后应按招生录取专业进行培养。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人才需求变化或学科发展需要,经校内培养单位协调,研究生本人同意后,可按转专业形式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校内培养单位主动调整研究生专业,需提供书面材料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二)研究生个人在某方面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考查,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三)因身体原因,在原专业学习面临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的,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尚能在本校其它相关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二)破格录取的;

(三)入学学习时间超过1学年以上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申请人的入学成绩未达到转入专业国家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六)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的;

(七)转入专业与原所学专业间跨度太大的;

(八)在我校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由本人填写《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接受单位认真考核,证明其确有培养基础,提出接收意见并拟定个人培养方案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所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一级学科内进行;转专业后课程修读必须严格按照所转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允许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修业年限为24年。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二十四条  本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45天的;

(二)一学期病假累计达该学期一半以上时间(按自然天数计),不能继续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休养治疗的;

(三)女研究生因怀孕生育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专业指导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五条  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休应附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限。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相应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二周内应当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复学后进入相应年级继续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本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而无正当理由的;

(四)未经批准,超过二周以上长期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补考累计有三门次不合格的;

(七)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八)在读期间,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九)其他原因,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字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各类原因退学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二)不足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档案关系等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按有关政策安排,推荐就业,没有接收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各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合格,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准予毕业的,发给毕业证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关于提前毕业。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我校研究生培养应严格按培养方案的学制要求开展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原则上不受理提前毕业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关于延期毕业。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未能完成课程学习、或未能完成要求的毕业学分、或未能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可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奖助学金。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一经发放,原证书将不再具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各类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