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缓交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0作者:浏览次数:337

(依据湖北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缓交对象:原则上为正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五条 办理程序:在新学年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由学生本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办理学费缓交的学生原则上缓交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缓交金额不超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