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湖北师范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另设若干副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职能部门、学校等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第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和社会。
第八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本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报送核准程序,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湖北师范大学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予以规定。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校内各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二)本单位的办事窗口、办事流程、办事时限;
(三)意见、建议的接受途径、方式、答复时限;
(四)其它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学校应当依规定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而未经批准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校管理目的实现的;
(六)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七)学校各类协议中约定保密的。
其中第(二)项、第(三)、第(六)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形式主要有: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学校官方微博、微信、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本细则第八条所列信息,应当在其被制作或者获取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公开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及各单位的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或者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更长的征求意见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湖北师范大学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予以规定。
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各单位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校长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办学核心数据的应报发展规划处审查)。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完毕后报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准,并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在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十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是否提交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二)单位网站建设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湖北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评议制度。定期聘请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未经评议人员书面同意,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议人员与评议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
第二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向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声誉的,必须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致使学校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致使学校被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档案馆接收各单位移交的档案的公开,适用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